(2020)吉0382刑初16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89

审理法院:双辽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382刑初1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30

审理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日至7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聚富彩票网站”开设网络赌博,建立“幸运时时彩”赌博盘,通过创建QQ群拉人来玩,平台流水总金额为1884335.00元,平台获利55660.70元,返给玩家之后,张某个人获利约5000.00元。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交了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提取截图、电脑提取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前科劣迹、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勘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恳请法院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5月8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的过程中,依法扣押涉案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手机五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绿色苹果11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三部)、银行卡14张、人民币106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违法所得依法上交国库,被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三、其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得泳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魏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