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律师

主任 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138 5698 2414

  姓名: 徐权峰

  性别: 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1510313203

  执业状态: 正常

  联系电话(微信): 13856982414

  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619174004610406.png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暴力犯罪业务部主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金亚太医疗法律委员会主任、首席律师。

  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案件以及刑事、医疗法律风险防范。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项某故意杀人死刑改判案”、“夏某丽之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黄某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等案例百余起。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多名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释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普遍好评。徐权峰律师曾在省级三级医院工作多年,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擅长处理:医疗事故、非法行医、涉医疗犯罪等案件。

  代理的部分案件:

  一、暴力伤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2016.1.1元旦跨年“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该案经央视等媒体报道后,成为全国关注的案件。作为家属的代理律师,前后办案七天六夜,经查阅、核实证据,在排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为期三天的谈判,为死者家属争取了最大化的民事赔偿,家属非常满意。

  2、甘某峰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作为甘某峰代理人,为其涉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进行无罪辩护,特别是对故意伤害案中的伤情鉴定意见进行重点辩护,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项某故意杀人死刑改判案。本案一审判处项某故意杀人成立,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二审担任其辩护人,二审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

  4、尤某新疆和田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构成本罪。人民法院采纳意见,裁定发回重审。经重审,五年改判十一个月,实报实销;

  5、孙某持械聚众斗殴案,经多次会见、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处缓刑;

  6、王某某抢劫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王某某抢劫案,经多次会见,采纳辩护意见,检察院不予批捕,予以取保候审。一审量刑三年,当事人满意不上诉。

  7、宣某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审改判案。本案二审接受委托后,经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改判;

  8、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姚某某的刑事部分代理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代理人,争取到最大的赔偿权益,家属满意;

  9、唐某非法行医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唐某某的刑事部分代理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受害方)代理人,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

  10、李某故意伤害案,作为辩护人第一时间争取李某取保,在庭审中对伤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最终判处缓刑;

  二、无罪、二审改判、死刑改判案件

  1、安徽某市副局长胡某某、王某某受贿案,二审接受委托后,二审改判;

  2、梁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不属于犯罪行为,梁某某无罪释放。

  3、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检方不起诉(无罪)。侦查阶段,多次会见,提出不批捕意见,检察院不予批捕,对张某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未达入罪条件,且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检察院作不起诉(无罪)处理。

  4、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检方指控涉嫌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十二公斤,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接受委托后,经一次发回重审,最高院未予核准,改判死缓;

  5、胡某某制造毒品案,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未予复核,改判死缓;

  6、二某学贩卖、运输4公斤冰毒“保命”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接受委托后,对关键性证据提出存在重大瑕疵,二审法院采纳改判死缓,成功保命;

  7、王某诈骗案,涉案人数达三十余人,辩护人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充分与公检法机关进行沟通,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处缓刑。

  8、刘某达诈骗、盗窃案二审发回重审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9、刘某龙合同诈骗被监外执行案。刘某龙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最终监外执行;

  10、王某林涉恶团伙案,认定为非涉恶成员,最终量刑实报实销;

  三、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案件

  1、夏某丽之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作为夏某丽的代理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案经合肥市医学会、安徽医学会鉴定,初次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比例为65%;夏某丽不服,经安徽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2、黄某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作为黄某周亲属的代理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比例为90%;

  3、金某胜诉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医院的代理人,本案认定轻微责任,将医院赔偿金额降到最低;

  4、徐某兰与定远某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案,作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人,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责任;

  5、徐某兰诉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被告医院的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经法院判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