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第一条: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成立法律层面的软暴力,必须同时满足三大要件:
主观目的要件: 为谋取不法利益、追求非法影响。
合法维权、正常民事交涉,即便方式有过激之处,缺少"不法目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
客观行为要件: 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不以显性暴力为主要手段。
注意:"恐吓"是软暴力可能触犯的罪名(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不是软暴力本身的法定行为样态。软暴力也不是绝对排除任何暴力,而是指不以暴力为主要手段、与暴力威胁具有同类属性的违法犯罪手段。
结果要件: 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强制,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单纯言语争执、一次性口角,没有持续施压、无法形成心理强制,不能评价为软暴力。
《软暴力意见》第二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常见表现形式:
1.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2.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
3.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这是很多年轻律师容易忽略的关键点——软暴力和恶势力之间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推定的逻辑闭环。
一方面,大家都知道的:存在软暴力行为 ≠ 直接认定恶势力。软暴力只是客观行为要素之一。
但另一方面,《软暴力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这意味着什么?一旦被认定为恶势力,软暴力的"结果要件"就不需要单独证明了,直接推定成立。
控方常用的套路是:先拿几起软暴力行为证明恶势力存在,再用恶势力身份反推这些行为都构成软暴力——循环论证,互相支撑。
辩护如果只攻一面,很容易被这个闭环套住。正确做法是:同时打掉两边——既论证行为不构成软暴力,也论证不满足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不能让控方用A证明B、再用B证明A。
实施软暴力,仅仅是客观行为要素,不能单独据此认定恶势力。
恶势力认定有独立法定标准,依据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需要同时满足全部条件:
注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是简单数个数。反复实施的单一性质违法行为(如多次强迫交易、多次寻衅滋事),按规定累加后构成犯罪的,可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余违法行为单独计算次数。
很多人把恶势力的认定简化为"3人+3次犯罪"的数字游戏,这是严重的误解。

2019年《恶势力意见》反复强调的核心标准,不是形式门槛,而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 缺少这八个字,哪怕人数够了、次数够了,也只能是普通共同犯罪或普通犯罪集团,不能升格为恶势力。
实务中怎么论证"不具备欺压百姓特征"?抓一个核心判断: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群众?
如果所有软暴力行为都指向特定的纠纷相对人(债主、生意对手、有矛盾的具体个人),没有针对无辜群众、没有在行业内形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威慑——那就不具备"欺压百姓"的特征
如果行为具有公然性、手段具有强迫性和压制性、目的不仅是牟取经济利益还要造成社会影响、欺压的是不特定群众——才符合恶势力的行为本质
简单说:恶势力欺压的是"百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是"对手"(特定的纠纷相对人)。这个区分,是软暴力案件中恶势力辩护最锋利的刀。
场景1:单次、偶发软暴力行为
即便行为方式符合软暴力外观,仅仅单次实施,不存在"经常纠集、多次作案",只能评价为普通刑事犯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满足恶势力认定条件。
场景2:因民间债务、商事纠纷引发的软暴力行为
重点区分:
民间债务追索、民事维权过程中采取过激纠缠手段,主观上是主张自认为存在的合法债权,缺少"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核心特征。
辩护核心:行为根源系经济纠纷,行为对象特定,不属于无端欺压群众,应当排除恶势力认定。
《软暴力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轮专项斗争政策同样要求实事求是,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该类案件是辩护重点阵地。
场景3:披着合法外衣的软暴力——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
这是当前争议最大、也最容易踩坑的类型。
表面上看都是在"行使权利":反复举报投诉、不断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利用媒体和网络舆论施压、通过"职业打假"反复索赔、申请信息公开骚扰等。
辩护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审查:
如果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索赔有事实基础、维权有法律依据——即便方式激进、频次较高,主观上也不是"谋取不法利益",不能认定为软暴力;
如果举报内容虚假、索赔没有依据、维权只是幌子,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牟利目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软暴力,甚至构成恶势力。
本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把"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列为重点打击类型,恰恰说明这个边界地带是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
场景4:有组织、多次依托软暴力实施违法犯罪
多人长期抱团,固定分工,反复使用跟踪、滋扰、网络恐吓等软暴力手段牟利(有组织催收、劳务碰瓷、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本轮重点打击类型),才具备被认定为恶势力乃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风险。
切入点1:区分过激维权行为与刑法"软暴力"
核实债权基础、纠纷起因,论证主观上不存在谋取不法利益。
重点审查:有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权有没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切入点2:审查行为频次——偶发还是常态化
区分偶发行为和持续性、常态化滋扰,否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要件。
切入点3:审查人员结构——稳定纠集还是临时拼凑
参与者临时拼凑、单次合作,不存在稳定纠集关系,否定团伙属性。不能仅凭同案犯口供互相指认就认定组织成员。
切入点4:重点论证结果要件——有没有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
行为没有达到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达不到法定软暴力危害标准。
注意:如果控方用"黑恶势力实施"来直接推定心理强制,你要反过来论证——恶势力本身还没认定,不能拿来当推定软暴力的依据,否则就是循环论证。
切入点5:个罪剥离法——从事实端倒推定性不成立
这是最有技术含量的打法,也是年轻律师最需要掌握的操作方法:
先逐个打掉控方用来凑数的违法犯罪事实,事实少了,"多次实施"的门槛就够不上了,恶势力自然不成立。
具体操作步骤:
切入点6:精准区分——构成个罪不等于符合恶势力全部标准
坚决反对"以手段定性、拔高团伙层级"。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个罪,不等于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标准。恶势力的本质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是"几个人一起犯了几个罪"。
2026年7月3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召开,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
本次专项斗争将利用"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列为重点打击方向。
办案机关会加大对此类案件查办力度,但政策同时明确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辩护中要把握尺度:不否认软暴力行为本身可能构成个罪,但坚决对抗单纯凭借存在软暴力行为,直接升格认定恶势力的裁判思路。
政策是把双刃剑——既是控方加大打击的依据,也是辩方防止拔高定性的盾牌。关键看你会不会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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