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同样是证据,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原则或者说,要求是完全不同的。
刑事案件的证明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这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没办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应该直接定罪。因为既然有其他可能,嫌疑人就有可能不是罪犯,而直接判决一个仅仅是有可能犯罪的人,显然有点过于草率。
而民事案件的证明原则,则是优势证据原则。
简单说,就是法官看谁的证据更有优势,就判哪个当事人赢下这场官司。
而绝不会像刑事案件中那样,非得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最终定案。
……
这基本上是法律中最根本的原则,作为法律人都应该严格的遵守这些根本原则。
而现实中,恰恰相反。
完全没有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相关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法官只要内心确信当事人有可能犯罪,就会直接定罪,而且会量刑。
至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那可能只能体现在书本上,而不能在现实中落实。
特别是一些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只要所谓的受害人声称被人猥亵,而且能指认犯罪嫌疑人,就很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哪怕整个案件中,只有受害人陈述,连被告人供述都没有,也有可能会被定罪。
他们的理由也很简单:作为女孩子及其家人,谁会愿意冒着名誉扫地一辈子生活在阴影的后果,去冤枉一个啥都没有干的好人呢?
貌似也有一定道理。
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去哪里了呢?
总不能,只要有人指认嫌疑人犯罪就直接定罪吧?那如果她们也指认办案人员猥亵她们呢?
也直接肆无忌惮的直接定罪吗?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他们的态度却又直接转个180度。
直接抛弃优势证据原则,却照搬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实在不可思议。
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已经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该承担责任:
1.借条,加盖公司印章,有法人、会计签字确认。
2.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包括本人转入公司账户,以及委托亲戚转入公司账户的。
3.还款凭证,也是公司的银行流水。
4.公司承诺书,承诺在公司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时,再继续还本付息。
5.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法人承认还欠原告一千多万元。
6.该公司的其他类似案例,均判决该公司败诉。
……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证据,在此就不一一列举,总之根据民事案件的证据原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法官呢?
却非得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公司的某一个股东认为公司法人有可能和原告合伙诈骗他们,于是就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办案人员竟然也认为他们又是道理的。
这,貌似有点刑民不分。
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认真负责。
古人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又说——治大国若烹小鲜。
也就说,各安其位,别瞎胡折腾。刑案就按照刑事案件规矩来,民事就参照民法规定搞,不就得了,官司打到哪里,法官都有自己的道理。
岂不美哉?!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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