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13401201810063927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企业刑事合规
联系电话(微信):18226621338
执业机构: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聂朋雷律师,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曾参加国际刑警组织、江西警察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多次以《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公安视角谈刑事辩护》《以刑事诉讼视角谈经侦执法规范化》为题面向律师、检察、公安人员授课。聂朋雷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公安侦查、法制、辩护、控告实务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其严谨、稳重、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得委托人好评。截止目前,其辩护的案件已经取得四起“不起诉”、三起“实改缓”、一起“撤销案件”、一起“免予刑事处罚”。
1.冯进高挪用资金案(不起诉)——安徽省委巡视组将冯进高涉嫌和国有企业高管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金2000万元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王亚林主任接受家属委托介入辩护,聂朋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王亚林主任及聂朋雷律师认为指控冯进高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支持。2000万元资金实质上是省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获得林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冯进高的对价,本应归属冯进高个人所有;冯进高将2000万元用于承包林地、投资房地产、个人还款等行为均属于行使合法的民事权利而不涉及刑事犯罪。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黄顺西非法占用农用地、贪污案(不起诉)——黄顺西(化名)系安徽省F市T县某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侦查机关认为,黄顺西等三人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地建设砂石厂,占用土地19余亩。经鉴定,其中包括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聂朋雷律师介入以后辩护简要过程:1.了解当事人身体状况,多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2.学习土地规划知识,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3.全面查阅卷宗,深入案发现场查看地形地貌;4.主动介入土地行政案件,代理当事人听证;5.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提交辩护意见。聂朋雷律师提出如下观点:黄顺西占用的不是农用地,即便占用的是农用地,非法占用行为也是在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占用之后而在其授权下维持的一种客观状态,事后土地已经复垦,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再起诉指控。
3.涂飞诈骗案(不起诉)——被害人牛茜在疫情期间,向涂飞购买熔喷布,牛茜付款后,涂飞将收到的120万元用于赌博和高消费。公安机关认为涂飞构成诈骗。聂朋雷律师提出无罪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
4.王士红非法经营案(不起诉)——王士红向境外销售工厂生产五金商品,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接收货款,后经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内,王士红还帮助合作伙伴转移货款。公安机关认为王士红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聂朋雷提出无罪观点,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未公开)。
5.高某某非法采矿案(实改缓)——检察机关指控高某某兄弟二人非法采挖自家池塘黄沙,价格认定案值70余万元,涉嫌非法采矿罪。聂朋雷律师介入后,10月22日,聂朋雷律师向J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交河南省S县管辖。同日,聂朋雷律师向J市人民法院申请价格认证人员出庭作证,准备就价格认定情况发问。11月8日,聂朋雷律师向有关部门反映价格认定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要求予以纠正。12月18日,J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简要内容为:J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价格认定金额为40余万元,J市人民法院采纳聂朋雷律师关于应当依据销赃金额认定犯罪金额的意见。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6.程某某诈骗案(实改缓)——检察机关指控程某某在平台公司担任客服,骗取被害人104余万元,涉嫌诈骗罪,程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四年十个月。聂朋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但检察院给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为四年十个月,聂朋雷律师一致认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畸重。为给李某某争取缓刑,聂朋雷律师前往天津与两名被害人沟通刑事谅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审判阶段,聂朋雷律师在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指出本案事实、证据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新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较重,请求法院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四年十个月的情况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邵某某开设赌场案(法援,实改缓)——2020年8月份,安徽金亚太(长丰)分所接受合肥市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聂朋雷律师作为邵某某开设赌场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并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充分了解并分析后,聂朋雷律师认为可对本案邵某某涉嫌的开设赌场罪进行无罪辩护,并撰写了辩护词。
庭审现场,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对被告人邵某某施压,发表了邵某某如果不认罪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加判更重的刑罚等意见。辩护人据理力争,本着对被告人邵某某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鉴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不再发表原已准备好的辩护意见,邵某某已年近花甲,全身疾病,请求合议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但是辩护人认为,量刑建议的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刚才我们听到半年、两个月的量刑在公诉人口中随意调整,公诉人不能将公诉机关的求刑权作为变相威胁被告人的工具。这体现了对指控的随意性,是对法庭的不尊重,可能程序违法,请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表示这只是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说明,但是坚持了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实刑即拘役四个月的量刑意见。双方的声音在法庭震荡回响,辩护人聂朋雷临危不惧、沉着应对,积极辩护。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邵某某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建议不当,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判处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8.李某某销售毒盐案(撤销案件)——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李某某向某县销售某国有企业食盐,盐务局执法人员以李某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非法经营食盐为由两次查扣食盐共计60余吨,盐务局以查扣食盐检测出高氯酸铵为由移送某公安分局,分局以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聂朋雷律师介入后,快速阅卷,收集调取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退查意见,检察机关退查后,向分局递交辩护意见:一是盐务局两次执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李某某的销售食盐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涉嫌非法经营;二是基于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食盐送检行为同样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检测;三是因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盐业公司与生产企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在犯罪嫌疑人或第三方见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盐业公司抽检存放在县盐业公司仓库的涉案食盐并送检,送检主体、程序不合法;四是盐务局聘请的检测公司有虚假宣传、超范围鉴定的劣迹;五是盐务局送检测公司检测的样品是散盐,无法证明来自涉案食盐;六是生产企业派人在盐务局的见证下,抽取涉案食盐样品,分别送检研究院和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是符合国家标准和不含有高氯酸铵;七是介绍咨询高校爆破专业人员及查询相关资料得知,高氯酸铵是强氧化剂,用于制炸药、焰火,并用作分析试剂等,一般不会用于食品添加,添加高氯酸铵不能为食盐销售、谋取更多经济利益有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多风险,无法推定国有食盐生产企业具有向食盐中添加高氯酸铵的主观故意和李某某明知。最后,辩护人要求李某某向分局提交无罪的证据。最终,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9.张某玩忽职守案(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作为某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玩忽职守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聂朋雷律师提出如下观点:一是张某行为是工作失误而非工作渎职,二是甲县局侦办刑事案件是集体负责制,三是前科证明及材料对两案做出决定没有实质性影响,四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有关疑难个案口头征求意见是常态,五是周某某开设赌场案侦办陷入僵局,六是周某甲等人被转处符合法律规定,七是周某某等人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周某甲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侦查员的实施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八是侦查员因过失行为即被评价认定为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能成立。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10.何某某平台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何某某作为某大宗商品平台的客服主管,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投资者1100多万元,涉嫌诈骗罪。聂朋雷律师认为,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的浙商商城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文并存续至今,安徽万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普通购销商在平台开户及指导客户买卖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诈骗罪。舟山交易所、万承公司、客户三方在浙商商城的每笔交易过程事实不清,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没有准确认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损失金额存在矛盾,专项审计报告因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对何某某量刑过重,客户投入资金多少、亏损多少与何某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亏损金额具有或然性,量刑应更多地考虑其在公司的层级作用。
11.方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指控方某作为公司出纳,侵占公司1200余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聂朋雷律师认为对起诉书认定方某侵占12047099.82元这一数额有异议。这一数额系审计确认,与前份鉴定有差异。这一数额系采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法计算得出,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账的账项是否真实发生、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交易记录差异金额是否系方某所侵占、有没有其他人作案可能都存在疑问。控方没有向芜湖某氏畜牧有限公司的养户和客户就交易过程取证,即便有取证也无法证明系方某侵占。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职务侵占数额不清、是不是还存在其他人所为不清,指控方某职务侵占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2.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夫妻二人利用天天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抵扣税款1700余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聂朋雷律师提出如下观点:一是“三流是否合一”只是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二是天天公司代理上下游企业购售水泥交易,以上下游企业名义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三是本案涉嫌“虚开”3种类型的共性、个性问题及争议焦点,四是天天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阜阳某水泥公司的代开行为客观上亦不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阜阳某水泥公司的开票模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是为下下游客户虚开的行为是否犯罪,关键在于下下游客户是否骗取国家税款,六是天天公司是否在明知的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天天公司的经营收入不入账、不开票、不申报符合逃税罪犯罪构成。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夫妻二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认定抵扣税款280余万元。
13.花某某挪用资金案控告案——安徽某地市一区分局认为被控告人花某某没有实施挪用资金行为,不涉嫌挪用资金罪。聂朋雷律师介入后,提出如下观点:一是甲公司、丙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认定刑法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二是甲公司、丙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没有混同使用,三是甲公司、丙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有公司章程和制度控制约束,四是申请人、花某某与甲公司、丙公司无合同、债务纠纷,五是花某某系甲公司的(职务),可以认定刑法挪用资金罪的单位工作人员,六是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无贸易来往,七是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有不明资金往来。八是甲公司、丙公司转入丁公司资金系甲公司、丙公司合法资产,九是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有资金往来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批准通过,十是挪用资金至今未归还,资产不属于企业资金拆借,十一是张某虽是乙公司“小股东”,亦是民营企业家,十二是涉产权的顾邹军案仍然判处犯挪用资金罪,十三是花某某指使他人将两公司资金借给戊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十四是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侦查机关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财务会计事实作出司法会计鉴定。最终,市级公安局作出责令区分局立案的决定。
14.李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是淮南市公安局督办案件,某分局成立专案组。李某某一家四人全部被刑事拘留。聂朋雷律师介入后,与其他四名律师一道为其全家辩护。接受委托后,五名律师第一时间前去看守所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给各当事人做法律知识普及。会见后,五名律师立即前往侦查机关,结合会见了解的案件事实与承办警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经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后,张超敏、周孟雨律师辩护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聂朋雷、夏炀、杨晗春律师进一步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向其详细陈述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该案承办检察官耐心的倾听了三名律师的意见,最终对该两名被告人也变更了强制措施,进行取保候审。至此该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成功取保候审。
15.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控告案——安徽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花某某采用极其隐蔽手段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转移财产,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控告人对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仍存在疑问,不知从何下手。聂朋雷律师介入后,综合现有的证据与事实认为,在控告人起诉至申请执行期间,花某某实际控制的多种公司,持续转移安徽公司的资产和应收账款,从而逃避执行责任。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安徽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人为花某某的事实及与安徽另一公司的实际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恶意转移资产,从而伪造安徽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严重妨碍法院查明安徽公司的实际财产情况,致使控告人2600余万本金尚未收回,遭受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经多轮推动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16.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郑州市某公安机关违法扣押了五十余箱无商标标识的物品,估计价值两百余万元人民币。由于该批物品属于电子产品,市场更新换代快,如果不能及时发还处理,将有可能给所有人带来巨大损失。聂朋雷律师介入后,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在检察机关的公开听证会上,聂朋雷律师向与会听证员说明了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并指出了侦查机关未立案先扣押、未依法出具扣押手续、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物品、没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四点突出问题。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说明了案件调查情况,展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经合议一致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成立,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监督职权予以纠正。承办检察官当即宣布,责令侦查机关及时纠正违法情形,立即返还被扣押的无关物品。2020年7月24日上午,侦查机关向当事人发还了被扣押半年之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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