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是否可以拘留

2021-05-31来源:网络浏览:221

       网友: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是否可以拘留?

       安徽律师网: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