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被告人家属不可以参加

2021-05-31来源:网络浏览:243

       网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被告人家属可以参加吗?

       安徽律师网: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被告人家属一般不可以参加。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三条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第四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釆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
       人民法院休庭后,为准备再次开庭.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六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 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
       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有法警在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主要内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釆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
       第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使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