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后,还会不会构成累犯?

2021-09-13来源:m.055148.cn浏览:243

一、缓刑后能否构成累犯

  判处缓刑后,如果在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满后,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实质上是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样就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什么情形缓刑可以撤销

  1、犯新罪;

  2、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于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情形,是否需要撤销缓刑,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未作明确规定。

  漏罪,又称余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漏罪”没有被判决的,说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不真诚,没有彻底交代以前所犯罪行,不应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且有数罪也应从严惩处,因而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后,无论是缓刑期满后犯罪还在缓期期间犯罪的,都不会构成累犯,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如果是缓期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