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524刑初20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711

审理法院:织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524刑初2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4

审理经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3日、14日、16日的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织金县的家中提供场地为李某、吴某、胡某1、胡某2、胡某3、尹某1、尹某2、尹某3等人采用猜包谷的方式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三次参赌人员累计20人以上,抽头渔利54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依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胡某1、胡某2、胡某3、尹某1、尹某2、尹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试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一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等为由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14日、16日的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织金县的家中提供场地及赌博用具供李某、吴某、胡某1、胡某2、胡某3、尹某1、尹某2、尹某3等人进行赌博,三次参赌人员累计20人以上,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4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2月19日,织金县公安局立案受理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一案。

2.书证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2月18日17时许,刘某某报案称其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让刘某某到马场派出所调查。

3.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4.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收胡某3移交的电路板一块。

5.书证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将已搜查的电路板送检,但鉴定意见还未收到。手机已送检,手机鉴定数据未收到。

6.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及胡某1、胡某2、刘某1、尹某2、尹清华、尹某5、李某等人对赌博地点即位于刘某某家二楼的客厅进行指认,对赌博赌博工具即一张桌子进行指认。被告人刘某某对用来拉赌博桌子的车辆即牌号为贵AV88**的车子进行指认;对拉赌博桌子的地点即位于织金县公路的路口进行指认,对放赌博桌子的地点系吴某家家中进行指认。

7.提取、扣押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及李某等人赌博时所用的桌子。

8.提取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2时22分50秒转账16000元给尹某4,同日12时32分转账36000元给尹某4。

9.搜查笔录,证明在刘某2家中搜查出电路板、遥控器、细铜丝一杂、双友红橡木万能修补膏一只,电路板已送检。吴某家中未搜查出涉案物品。

10.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异常。

11.身份核实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12.证人尹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7日,我哥尹某1让我到刘某某家拿钱,我到刘某某家后刘某某就转了52000元给我,分2次转的,第一次是2月17日12时22分55秒,第二次是12时32分0秒,刘某某通过微信号“你是人不是神”转了36000元,通过微信号“*爱”转账16000元。后我就转了51000元给我哥尹某1,因为限额原因,还剩余1000元在我的账户上。

13.证人胡某3,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6日23时许,我和胡红红到刘某某家参与胡华华、尹某1、金某、尹华华、李某、吴某、尹军、付润平、胡红红、刘某1等人赌博,李某当庄,我们采用包谷米的方式猜单双,赌了20分钟后,胡红红怀疑碗有问题就将碗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要求刘某某重新还碗,还了后赌到2020年2月17日00时许,陈筛子与一个年轻男子来就来参与赌博,后李某上厕所就走了,尹华华叫大家散场了。胡红红输了钱走到刘某某家门口就将碗砸地上,我和胡红红走到水平沟桥边的时候,胡红红想不通又回刘某某家要看桌子,刘某某开门后,胡华华与胡红红就去查看赌博的桌子,胡华华撬开桌子时发现有一块电路板,胡红红就打电话给李某及吴某,但已经打不通了。后我们就在现场与刘某某讨论退钱的问题,最后也没有什么结果我们就回家了,尹某1就将拆下来的电路板拿走了。我在刘某某家输了6500元。尹某1输得最多,胡红红输了几千元。赌博的时候,我看见吴某押注有3000元的,其他的押注都是300元左右。

14.证人尹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4日22时许,我到刘某某家二楼看见胡华华、胡军军、金某、尹华华、吴某、李某等人在赌钱,李某在当庄,我就直接参与押注,赌了大概1个小时左右就停电了,刘某某就拿蜡烛点燃让大家赌博,当晚我赢了1000元左右。2020年2月16日21时50分,我到刘某某家看见付润平、金某、尹华华、李某、吴某等人在用包谷米猜单双赌博,我就向吴某借钱赌博,当晚我输了50000多元。胡老二、胡红红、刘某1也参与赌博的。后我听见参赌人员在刘某某家门口吵闹说刘某某赌假,从他家赌博的桌子下搜出电路板,大家要求刘某某退钱,福润平就把电路板拿放在我家。这两次赌博我总共输了54000元左右。李某问我输了多少,我说输了52000元,李某和刘某某就商量退还我52000元。因为我没有在家,2月18日他们就通过尹某4转账51000元给我,还有1000元没有转给我。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22时许,我和胡某1(胡红红)、胡华华、尹某2、尹华华、吴某、李某、尹军等人在刘某某家赌钱,李某当庄,堵到凌晨1时许,我赢了7000元。2月14日24时许,我和胡某1、胡华华、胡军军、尹某1、尹某5、金某、尹华华、吴某、李某等人在刘某某家赌博,后因为停电我就回家了。2020年2月16日21时许,我和胡某1、胡某2三、尹关平、尹军、付润平、胡华华、金某、尹华华、李某、吴某等人又在刘某某家采用包谷米的方式赌博,当晚我输了23700元,胡某1怀疑碗有问题要求刘某某换碗,换了后又继续赌了20左右分钟,后胡某1将碗砸了,我和胡某1、胡某2、胡某3又返回查看刘某某家的桌子,发现桌子底下有一块电路板,大家就要求退钱,但是李某和吴某的电话打不通。2月27日12时许,我和胡得华、胡某3、胡某1找刘某某退钱,但是刘某某没有钱,也联系不上李某和吴某,我们就回家了。第一天晚上我赢了7000元,第二天晚上没有输,第三天晚上输了23700元。

16.证人尹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4日20时许,我和尹军、尹某3、吴某、李某等人在刘某某家赌博,李某当庄,因为停电赌了几把就散场了,当晚我赢了3800元。2月16日20时许,我又到刘某某家参与赌博,赌了2个小时左右就输了15600元,胡红红就怀疑碗有问题,叫刘某某拿了碗来换,大概赌了20分钟就没有赌了。我回家后尹某3打电话说刘某某家的桌子有问题,大家就到刘某某家要求刘某某喊李某、吴某回来退钱,但是电话打不通。

17.证人胡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20时许,我和胡某1、刘某1、尹军、吴某、李某、金某等人到刘某某家参与赌博,李某负责当庄,采用包谷米猜单双的方式赌博,一直赌到凌晨1时许,我赢了11000元。2月14日22时许,我又和尹军、尹某3、吴某、李某、金某、关品等人到刘某某家赌博,当晚我输了64000元。2月16日20时许,我和尹军、尹某3、吴某、李某、金某、关品等人再次在刘某某家赌博,赌到次日凌晨就散了,我输了23000元。赌博途中,胡某1怀疑碗有问题换了几次碗。散场后我们走到水平沟,胡某1叫我们大家一起返回刘某某家看桌子,我们就发现桌子底板有一款电路板,大家就要求刘某某退钱。

18.证人尹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实自己在刘某某家参与赌博两次,共计输了5100元。

19.证人尹某3、金某、胡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11时许,尹某3、胡某1、刘某1、尹军、吴某、李某、金某等人在刘某某家参与赌博,当晚尹某3输了700元,金某输了了700元,胡某1赢了1300元。2月14日19时许,上述人员继续在刘某某家赌博,当晚尹某3输了1万元,金某输了600元,胡某1输了6500元。2月16日晚上20时许,上述人员在刘某某家继续赌博,当晚尹某3输了3000元,金某输了600元。赌博的过程中,胡某1感觉不对劲,喊刘某某换碗,换了后继续赌了20分钟就散场了。回家的途中,胡某1怀疑有问题让大家回刘某某家问清楚,大家就返回刘某某家发现赌博的桌子底板有电路板,就要求刘某某退钱。但是刘某某打不通李某、吴某的电话。

20.证人胡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4日19时许,其接到尹某3通知到刘某某家赌钱,其到刘某某家后看见尹军、尹某1、尹某2、尹华华、胡某3等人都在,当晚其赌博输了284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1000元给李某、微信转账4500元给尹某1、微信转账3000元给吴某、从李某的手中借款5000元,从胡某2的手中借款2000元,从吴某的借款2000元,最后只剩余100元。

21.证人尹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晚,其与李某、胡红红、胡华华、尹华华、尹某2等人在刘某某家中赌钱,当晚输了400元。2020年2月14日21时许,因自己没有参与赌博,没有注意有哪些人。2月16日22时50分,其参与胡华华、尹某1、金某、尹华华、李某、吴某、付润平、胡红红、刘某1等人继续在刘某某家赌博,当晚上输了2200元左右,期间胡红红怀疑有假换了几次碗,到2月17日凌晨听见刘某某家有吵闹声,到现场看见刘某某提供的桌子有电路板,大家就要求他退钱。

22.证人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21时许,李某、吴某等人在我家赌博,结束后刘某某开车送李某回家,2月14日凌晨2时47分,我打电话问刘某某在哪里,刘某某说在马场吃夜宵,5时许刘某某打电话说他没有带钥匙叫我起来开门。2月14日21时许,李某、吴某等人又在我家赌博,这张桌子不是我家的,至于是那家的我不清楚,赌博是李某当庄,2月15日凌晨58分,我打电话问刘某某要好久回来,他说送李某回家一会儿才回来。2月16日21时许,李某等人在我家赌博,散场后胡红红回来叫我家把桌子卖给他,他们要砸桌子,刘某某说桌子是吴某的,后胡红红等人就在桌子底板找出电路板,大家就喊刘某某打电话喊李某、吴某回来说清楚,但没有打通。

23.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晚,我和尹华华、尹某6、刘某1、胡红红、胡华华、刘明明、李某等人在李思福家赌钱,李某当庄家,负责使用碗盖住包谷米,大家采用包谷米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到2020年2月14日00时,李某输钱就从我这里借了5000元钱,同时还欠下胡华华的5000元,后李某就不当庄就散场了。当晚我赢100元。大家散场后李某就让刘某某送他回家,车子是刘某某的,车上只有我和李某、刘某某。在车上刘某某说今年欠账老火得很,让李某照顾一下,李某说在刘某某家当庄,要求刘某某准备几万元现金,刘某某说可以,我什么都没有说。2020年2月14日05时许,刘某某说拿一张桌子放在我家。2020年2月14日17时许,刘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借我家的一张桌子吃饭。2020年2月14日20时许,我就直接去刘某某家,当时刘某某家有胡华华、胡军军、尹某1、尹某2红、尹军、尹华华、李某等人,我们就在刘某某从我家抬来的桌子上开始采用包谷米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李某当庄,胡军军负责写宝路,赌到24时许就停电了,刘某某点蜡烛继续赌博,赌了一会儿就散了。当晚我赢了1900元。散场后刘某某就开车送李某回家。我没有与刘某某、李某一起离开。2020年2月16日18时许,我与付润平、胡华华、付润平、胡红红、尹某1、尹某6、刘某1、尹某2红、尹华华、李某、尹军(没有参赌)等人再次到刘某某家赌博,李某当庄,到了23时30分许,胡红红怀疑碗有问题就将碗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要求刘某某重新还碗,还了继续赌到00时许,陈筛子来现场录了一个视频,刘某某就喊散场了,当晚我赢了39000多元。散场后我就直接回家了。尹华华负责拉人来赌钱,刘某某负责招呼人,刘某某抽水钱的方式比较随意,俗称“单双200红麻坡”,都是庄家决定,庄家想什么时候抽水就什么时候抽,但是一晚上抽几次不知道。我没有参与刘某某、李某一起商量整桌子来凹河赌钱,也没有参与李某、刘某某等人分成。刘某某始终没有参与赌博,只是负责招呼人,负责看门,刘某某抽水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

2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19时许,刘某某开车来接我到他家去赌钱,我说没有钱,刘某某说先拿3万给我,我就和胡红红、胡华华、吴某、尹军、尹华华等人就在刘某某家采用包谷米菜单双的方式赌博,我当庄,一直赌到00时30分才散场,我输了46200元,我就让刘某某开车送我和吴某去我家,好把欠吴某的5000元还吴某。到了我家我把5000元给吴某后,刘某某与吴某就离开了。2020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我和胡军军、尹军、尹华华、吴某等人在刘某某家赌钱,由我当庄,大概到了24时许就停电了,刘某某点蜡烛照亮赌到01时许,我把头天晚上输的46200元赢回来后还多赢了几百元,大概赢了47000元左右,我就没有继续当庄散场了。散场后刘某某开车送我回家,回家后,我就通过微信还了吴某15000元,还11000元给刘某某,还21000元给刘某2。2020年2月16日19时许,我和尹华华、尹某1、尹军、吴某又在刘某某家赌博,中途胡红红、刘某1就来参与赌博,后胡红红怀疑碗有问题,就要求刘某某还碗。快结束时陈筛子与一个年轻人来了,我发现现金变少就不赌了。当晚我的手机关机了,2020年2月17日09时许,我才开机。尹某1打电话说刘某某家桌子里砸出一块板来,也没有说是谁砸的。刘某某电话联系我,我们在电话里面沟通我还欠的钱,我就通过微信转了15000元、3000元、10000元,共计28000元给刘某某,转了后我就将手机关机了。

25.证人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8日至2月14日期间,李某打电话向我借钱,我就将20000元的现金送到马场收费站给李某。2020年2月17日12时许,刘某某打电话向我借钱,我就通过微信转了18000元给刘某某。2020年2月14日李某就通过微信给我21000元,多余的1000元是给我的辛苦费。

2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3日13时许,尹华华说准备邀约人员来赌钱,“抽红由我抽”,我就同意了。2月13日22时许,尹华华、刘某1、胡红红、胡华华、吴某(龙井村煤洞坡组)、李某(马场村烂坝寨组)、胡军军(营上村大平洞组)等人就来我家,我拿出包谷米及吃饭的碗和筷子,李某当庄,负责用碗盖住包谷米,要求大家下注在单、双上,下注后李某将碗提起来,使用筷子将碗盖住的包谷米进行清点。我没有参与赌博,只负责放哨,当晚大家赌到凌晨01时许,我抽得3次水钱,每一次都是600元,共计1800元。结束后我开车送李某回家,在车上李某与吴某商量说要整一张桌子来赌假,好赢参赌人员的钱,吴某与李某说大家一起分利润,让我不要说出去,当时我就答应了。李某就电话联系做桌子的人(我不认识,据说与李某占有股份)说“整一张桌子过来”,电话挂了后,我就在李某家等了4个小时左右,等到05时许,做桌子的人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台子村往大陌路口处的卡点不让通行,桌子过不来。李某让我开车到卡点去拉桌子,吴某与李某与做桌子的人共同将桌子转到我的车上,我将桌子拉到吴某家。2020年2月14日18时许,我到吴某家将桌子抬到我家来,当晚胡华华、胡军军、尹某1(龙井村尹家寨组)、尹军、金某、尹华华、吴某、李某等人来我家赌博,李某当庄,同样采用包谷米的方式赌博,赌博到了24时许,胡红红、刘某1就来我家,他们二人没有参与赌博。因为当晚停电赌了半个小时就散场了,我抽了3次数水钱,共计1800元的水钱,同时李某个人给了我200元的红利。2020年2月16日20时许,胡华华、尹某1、金某、尹华华、李某、吴某、尹军、胡老二(营上村大平洞组)等人来我家,李某当庄,赌到23时许,胡红红、刘某1就来参与赌博,赌了20左右分钟,胡红红就怀疑碗有问题将碗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面,要求我重新拿碗来换,赌到00时许,陈筛子与另外一个人来现场录了一个视频,我就给尹华华打电话说有人发视频,让尹华华叫大家散场了。当晚我抽水钱3次共计1800元。胡红红输了钱就将他衣服口袋里碗砸了,胡红红想不通说要砸桌子,胡华华就将桌子底板下了发现里面有一张电脑版,尹华华就打电话喊所有输钱的人回来退钱。我就打电话给李某及吴某,但他们已经关机了。2月17日11时许,胡军军、尹军、胡红红、胡华华、刘某1、胡某3(胡老二)、金某等人就来我家,让我想办法联系李某与吴某回来退钱,我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就将大家赌博输钱的统计,“尹某2红输了19400元,尹军输了5100元,胡红红输了6500元,尹华输了13700元,尹某6(尹桥林)输了2200元,金某输了1900元,付润平输了10700元,胡某3输了6500元,胡华华输了87000元,刘某1输了23700元,胡军军输了28400元,全部是205100元”全部发给李某,李某也认可这205100元,但他说钱全部在吴某的身上,要联系吴某才能将这个钱拿出来给大家,吴某的电话出于关机状态。所有在场的人就不允许我离开。2020年2月18日11时许,胡军军、胡红红、刘某1、尹华华、尹某2红等人就来我家要求我退钱,不允许我离开,我感觉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就报警了。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我和李某、吴某、刘文军分利润。我抽水钱共计5400元,利润上分得21000元。2020年2月14日晚开始赌假,当晚除了抽水钱的1800元外,我们赢84000元,四个人分利润,我分了21000元;2020年2月16日晚上,我只抽水钱1800元,李某与吴某将钱拿走了,我没有分得利润。后李某商量说要将尹某1输的52000元退还,我就将分得的21000元退了16000元给尹某1,李某通过微信转了18000元给我,刘文军也转了18000元给我,我就将尹某1输了的52000元全部退了。现在我的身上还剩下5000元的利润未处理。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人身自由被限制而向公安机关报警,不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故其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聚众赌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桌子一台,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4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桌子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4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永红

人民陪审员吴家华

人民陪审员陈开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