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082刑初83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55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2刑初8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9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2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星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海市××镇××路××号开设赌场,赌博人李某、严某等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赌场持续十六天左右,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2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后变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严某、李某、项某1、项某2、何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被临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八千二百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优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