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3425刑初18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06

审理法院:会理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3425刑初1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0

审理经过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辩护人李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手机上建立“我”和“蒋蒋群”两个闲聊账号,拉拢参赌人员加入,利用“吉吉麻将”APP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6208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使用闲聊ID:997747,昵称“我”的账号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闲聊群“蒋蒋群”内收取4元红包59008个,共计非法获利236032元;使用闲聊ID:4780634,昵称“蒋蒋”账号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闲聊群“蒋蒋群”内收取4元红包44个,非法获利176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将违法所得向县公安局全部上缴。

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光碟,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闲聊”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全部上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蒋某某是自首,已经涉案赃款全部退交给公安机关,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手机上建立“我”和“蒋蒋群”两个闲聊账号,拉拢参赌人员加入,利用“吉吉麻将”APP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6208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使用闲聊ID:997747,昵称“我”的账号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闲聊群“蒋蒋群”内收取4元红包59008个,共计非法获利236032元;使用闲聊ID:4780634,昵称“蒋蒋”账号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闲聊群“蒋蒋群”内收取4元红包44个,非法获利176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将违法所得向县公安局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3日会理县公安局网情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蒋某某自2018年以来,在手机APP闲聊软件上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取房费。2020年5月7日,会理县公安局网情大队民警依法传唤蒋某某至会理县公安局进行讯问,经电话通知,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一个叫“蒋蒋群”的闲聊群里打的吉吉麻将,2019年4月进的群,进群的时候群里有200多人。“蒋蒋群”的群主是蒋某某,她在群里的名字叫“蒋蒋”和“我”,我们打的3人麻将,2元、2分的底,32分封顶,每一局大赢家赢10分就发4元的红包在群里由群主蒋某某收取。2019年12月底,闲聊平台关闭后群解散就没有玩了。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的时候,蒋某某把我拉进了一个叫“蒋蒋群”的闲聊麻将群,我进群的时候群里有150人左右,我们打的是3人麻将,一局打8把,每把32分封顶,2元钱1分。打完一局麻将大赢家赢了10分以上就要发4元的房费在闲聊群内,群主来收取。群主在里面的工作就是给打麻将的人在吉吉麻将软件上开房间,收取房费,还有就是打麻将的人输了没钱给群主会把输家的钱垫付给赢家,“蒋蒋群”内的房费都是蒋某某在收取。

4、证人祁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份,我朋友把我拉进了一个叫“蒋蒋群”的闲聊麻将群,进群的时候群内有一百七八十个人,我们打的是3人麻将,一局打8把,每把32分封顶,2元钱1分。打完一局麻将大赢家赢了10分以上就要发4元的房费在群内,群主来收取。“蒋蒋群”的群主是蒋某某,平常主要看到她一个人在负责收取房费。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份,我被人拉进了一个叫“蒋蒋群”的闲聊麻将群,我进群的时候群内有一百多人,进群之后我就断断续续的参与打吉吉麻将,我们打的是3人麻将,一局打8把,每把32分封顶,2元钱1分,打完一局麻将大赢家赢了10分以上就要发4元的房费在闲聊群内,群主“蒋蒋”来收取,我不认识群主,没见过本人,平时都是蒋蒋在管理闲聊群。

6、证人骆某、王某1、张某2、蔡某、飞某1、王某2、罗某1、袁某1、徐某1、刘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何某1、罗某2、姜某、曹某、张某3、张某4、宋某、康某、李某1、袁某2、魏某、张某5、祁某2、李某2、佘某1、飞某2、王某3、黄某1、张某6、肖某、王某4、李某3、郭某、徐某2、杨某5、杨某6、彭某、田某1、罗某3、黄某2、常某、陈某、杨某7、佘某2、黄某3、郑某的证言证实,其都是由蒋某某拉进群聊以打吉吉麻将(三人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一局打8把,每一把麻将32分封顶,2元钱一分,打完一局麻将大赢家赢了10分以上(包括10分)就要发4元红包在闲聊闲聊群内,由群主蒋某某来收取,蒋蒋群一直都是蒋某某在管理,没有其他合伙人。群主蒋某某主要就是在群里给打麻将的人在吉吉麻将上面开房间,收取房费,她自己偶尔会和我们打麻将,还有就是打麻将的人输了没钱给也是由蒋某某垫付给赢家。

7、证人杨某8、夏某、李某4、杨某9、王某5、王某6、刘某2、李某5、杨某10、李某6、田某2、艾某、潘某、孟某、杨某11、王某7、曾某1、曾某2、朱某、刘某3、刘某4、敖某、罗某4、牛某、杨某12、高某、顾某、杜某、黄某4、王某8、何某2、李某7、董某、文某的证言证实,其都是通过他人拉进群聊以打吉吉麻将(三人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一局打8把,每一把麻将32分封顶,2元钱一分,打完之后把截图发到闲聊群里然后结算,打完一局麻将大赢家赢了10分以上(包括10分)就要发4元红包在闲聊闲聊群内,由群主“蒋蒋”来收取,发房费的时候红包上面都会标注一个“房”字。群主在群里就是给打麻将的人在吉吉麻将上面开房间,收取房费,输家有人不给钱的话群主就要出来垫付。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2020年5月7日,会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蒋某某持有的手机及银行卡予以扣押。2020年5月13日,会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蒋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36208元予以扣押。后公安机关将从蒋某某处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发还给蒋某某。

9、现金交款单证实,潘某代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236208元至会理县公安局账户。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4月7日,会理县公安局对涉案闲聊群的基本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持有机关进行调取。2020年5月18日,会理县公安局对蒋某某持有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信息进行调取。

11、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20年8月4日会理县公安局网情大队民警对涉案电子物品进行了检查,民警利用手机取证专用设备DC-4501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提取与恢复,并将提取与恢复的数据放入文件夹内,刻录至光盘【2020】08042中。

12、查获经过证实,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参与赌博的87名参赌人员依法传唤至会理县公安局接受询问,87名参赌人员对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会理县公安局对参与赌博的共计87名参赌人员,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会理县公安局网情大队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依法调取了蒋某某及相关人员的用户信息,因数据太多为便于查看,侦查人员对数据进行了筛选和单独制作。蒋某某(用户ID:997747,昵称:我)共收取4元红包59008个,共计236032元,蒋某某(用户ID:4780634,昵称:蒋蒋)共收取4元红包44个,合计176元。

15、犯罪嫌疑人信息表、参赌人员信息表证实,蒋某某及87名参赌人员闲聊APP群聊的基本信息、注册手机号、身份证号、昵称等信息。

16、情况说明、部分收取红包记录证实,因闲聊APP已经不能使用,故公安机关在勘验时未在蒋某某使用的手机中提取相关闲聊数据。后公安机关向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调取了蒋某某的闲聊账单交易流水和相关的用户信息。后公安机关接收数据,数据为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为便于查看,侦查人员对数据进行了筛选和单独制作。因Excel电子表格中的数据太多,不便于打印装订,公安机关将其中部分收红包记录打印。

17、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蒋某某闲聊账户账单交易信息。

被告人蒋某某关于建立闲聊群“蒋蒋群”后,在吉吉麻将软件上开房间供群里的人打麻将赌博,并收取房费,先后收取房费达20余万元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闲聊”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上交了所有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2362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继兰

审判员张羽鹏

人民陪审员杨应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