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71刑初3368号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06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971刑初33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7

审理经过

彭某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9*81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澧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羁押时间

羁押地点

取保候审

起诉号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87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

2020年5月4日22时9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11.70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叶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