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981刑初50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66

审理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981刑初5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2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范某1(已判决)在丰城市无名店面内开设游戏赌博机店,内有12台赌博机18个机位,赌博机店主要范某1负责管理,宋某某负责维修游戏赌博机店内赌博机,宋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范某1、宋某、范某2、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金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甘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