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422刑初16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93

审理法院:叶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422刑初1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1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雅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叶县盐城商场西侧路南一处民房内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该赌场一楼为两桌子,供“头地主”使用,每桌抽头20元,二楼摆放麻将机一台,供打麻将使用,抽头5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松山、李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上述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郜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