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782刑初115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44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2刑初11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0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6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海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前后,被告人芦某某多次在龙某(另案处理)租住的义乌市××街道××市场××号公寓××房××内开设赌博场面。3月13日17时许,张某1、高某、吕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至被告人芦某某处进行赌博。期间张某1、张某2、高某、陈某2、吴某1、陈某1、吕某等人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芦某某在场面上进行抽头。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共查扣赌资人民币52200元。被告人芦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已被扣押在案。

被告人芦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23时许于义乌市稠城街道文化市场106号503室内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芦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吴某1、高某、陈某1、陈某2、吕某、吴某2、胡某、饶某、张某3、龙某、王某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邮寄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芦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雪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