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302刑初25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04

审理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302刑初2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审理经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处山头开设赌场,向赌徒提供扑克牌以“天地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局赌注的3%抽水;雇请同案人杨祖芹、陈散英、陈清梅、刘加金、方建辉等人(另案处理)帮忙招揽赌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工资。该赌场开设90天,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抽水3000元/天,共计抽水27万元。

2019年3月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蔡群芳、王骁、“乔峰”(均另案处理)合伙继续在上述山头采用同样的方法开设赌场,分别占股40%、20%、20%、20%;并雇请同案人戴清武负责抽水,同案人周张宁负责发放夹子,同案人周玉庭(均另案处理)负责布置赌场、望风、引路等,同案人杨祖芹、陈散英、陈清梅、刘加金、方建辉等人帮忙招揽赌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开设80天,每天参赌人数约五六十人,抽水6000元/天,共计抽水48万元。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还与同案人蔡群芳、王骁合伙在莆田市城厢区开设赌场用于夜场,分别占股30%、40%、30%,并雇请同案人戴清武、陈清梅等人帮忙。该赌场开设七天,每天参赌人数约三四十人,抽水5000元/天,共计抽水3.5万元。

至案发时,同案人戴清武非法获利108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0元;同案人周张宁非法获利5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2400元;同案人杨祖芹非法获利39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16700元;同案人陈散英非法获利38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15800元;同案人陈清梅非法获利53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27000元;同案人刘加金非法获利445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17600元;同案人方建辉非法获利171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14400元;同案人周玉庭非法获利70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0元;上述获利共计215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共计93900元,3月份至案发获利共计121400元。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处山头赌场内抓获同案人戴清武、周张宁及参赌人员等七十余人,现场扣押赌资共计716160元及OPPO牌蓝色手机、VIVO牌金色手机、VIVO牌白色手机、华为荣耀牌红色手机、苹果牌黑色手机各一部、扑克牌3副、骰子8个、夹子48个、贴纸3张等财物。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厢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刘某1、杨某、刘某2、黄某、吴某、严某等72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银行现金存款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及同案人蔡群芳、戴清武、周张宁、周玉庭、杨祖芹、陈散英、陈清梅、刘加金、方建辉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案人周张宁向本院退出赃款5200元、同案人杨祖芹向本院退出赃款39200元、同案人陈散英向本院退出赃款38300元、同案人陈清梅向本院退出赃款53200元、同案人刘加金向本院退出赃款44500元、同案人方建辉向本院退出赃款17100元。本案扣押的财物已由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开设场所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当部分予以纠正。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等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抽头渔利数额虽由公诉机关指控的84.5万余元调整为78.5万元,但相关量刑仍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故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因已查清同案人获利共计215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获利共计93900元,3月份至案发获利共计121400元;故被告人赵某某对2019年3月前的其他获利176100元(270000元-93900元)承担退出责任,对2019年3月后的其他获利393600元(515000元-121400元)与同案人蔡群芳等人承担共同退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单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六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蔡群芳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九万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清廉

人民陪审员陈鸿

人民陪审员何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