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81刑初91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45

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81刑初9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7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至4日,被告人鲁某在本市集里街道海云阁酒店8601房间开设赌场,邀集赌博人员王某1、王某2、胡某1、胡某2、刘某、邹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赌博,10元起注,300元封顶,被告人鲁某按照20元/局抽取“水钱”。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鲁某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

2020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罪名、事实、适用程序及在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说明、账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1、刘某、邹某、胡某2、王某2证言;被告人鲁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茶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