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984刑初53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53

审理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984刑初5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3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一部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张某及其辩护人张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汉川市分水镇民安大药房旁边的奇乐园游戏机室内,设置了8台电子游戏设备,并雇请胡某提供销售游戏币、为赌博机上分、下分服务。2020年8月15日,陈某在其中两台电子游戏设备上进行赌博,赢了6900元,被汉川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汉川公安局治安大队对8台电子游戏设备鉴定,认定三台“六狮王朝”和三台“幸运六鳄”共六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每台能独立供一人操作使用;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8年10月4日因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被汉川市公安局分水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0年8月16日,分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到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日,汉川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3日,罚金尚未执行。同年9月11日,汉川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刑事立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赌博机。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汉川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汉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从宽处罚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某字[2014]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成海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