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681刑初52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39

审理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681刑初5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某在启东市海复镇垦牧村一组2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同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9日晚上至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启东市海复镇垦牧村一组2号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尹敏敏、高中华、施建东、杨石磊、黄健健、顾群、朱某等人参赌,其中参赌人员尹敏敏输掉赌资共计人民币69000元,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300元。

2.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某在启东市海复镇垦牧村一组2号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卜祥亮、高中华、杨石磊、尹敏敏等人参赌,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4日,朱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朱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另查明,朱某因参与第一节赌博于2020年5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了其赢取的赌资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到庭证人尹敏敏、顾群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笔录、手机照片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朱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