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112刑初15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12

审理法院: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12刑初1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1

审理经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小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1伙同黄某1、罗某1、邹某1(均已判决)出资在南昌市新建区上坪村石垅坑自然村利用赌博机(8个位)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2019年01月19日-21日,张某1、黄某1、罗某1、邹某1、金某1在新建区开设赌场。2019年1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抓捕,现场抓获黄某1、姚某1、张某1、王某、况某1、张某、方某、方某1、邓某1等九人,现场缴获赌博机(8个位)一台、poss机两台、账本两本等赌博工具。赌博人员王某、况某1、张某、方某、方某1、邓某1(均行政拘留)等人利用赌博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张某1(行政拘留)为赌博提供条件,黄某1为该赌场老板之一,其在赌博现场负责管事;被告人张某1负责客源;邹某1负责赌场望风及赌场内上、下分结算;罗某1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并为该赌场参赌人员提供用餐及收钱工作;金某1作为石岗镇上坪村的党支部书记,帮张某1、黄某1等人开设赌场寻找赌博场所,并收取该赌场给予的5000元好处费(用于摆平当地公安机关的经费),许可被告人张某1、黄某1等人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上坪村的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后在公安机关查处后才将5000元退回,且在黄某1等人在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经营期间,收取高额报酬共计3000元(一天收取1500元),为该赌场提供便利。该赌场赌资累计达到7555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

被告人张某1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方某、张某、王某、况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黄某1、罗某1、邹某1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1伙同黄某1、罗某1、邹某1(均已判决)出资在南昌市新建区上坪村石垅坑自然村利用赌博机(8个位)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2019年01月19日-21日,张某1、黄某1、罗某1、邹某1、金某1在新建区开设赌场。2019年1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抓捕,现场抓获黄某1、姚某1、张某1、王某、况某1、张某、方某、方某1、邓某1等九人,现场缴获赌博机(8个位)一台、poss机两台、账本两本等赌博工具。赌博人员王某、况某1、张某、方某、方某1、邓某1(均行政拘留)等人利用赌博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张某1(行政拘留)为赌博提供条件,黄某1为该赌场老板之一,其在赌博现场负责管事;被告人张某1负责客源;邹某1负责赌场望风及赌场内上、下分结算;罗某1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并为该赌场参赌人员提供用餐及收钱工作;金某1作为石岗镇上坪村的党支部书记,帮张某1、黄某1等人开设赌场寻找赌博场所,并收取该赌场给予的5000元好处费(用于摆平当地公安机关的经费),许可被告人张某1、黄某1等人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上坪村的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后在公安机关查处后才将5000元退回,且在黄某1等人在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经营期间,收取高额报酬共计3000元(一天收取1500元),为该赌场提供便利。该赌场赌资累计达到7555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

被告人张某1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方某、张某、王某、况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姚某1、黄某1、罗某1、邹某1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黄某1、邹某1、罗某1、金某1的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张某1的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赌资累计达到75,55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涛桂

人民陪审员万丹丹

人民陪审员陶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