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卖家因价格上涨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2021-07-29来源:卞建平律师浏览:938

律师观点分析

  • 一、案情简介

买家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总房价315万,先支付定金5万元,后卖家办理完小产证且大产证和征收安置协议满三年可以过户时,被告毁约拒不配合。迫于无奈,买家找到卞建平律师起诉到浦东法院,通过三次开庭、庭下多方取证及反复论证最终浦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 二、案情分析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系争合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各项要素完备,且合同明确签署示范文本仅为办理交易过户之需,应为买卖合同本约,对于卖家认为系争合同是预约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再者,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卖家以因产证日期的办出时间变了,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无法协商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本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原告要求卖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剩余的房款310万元,买家自愿于过户时支付,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卖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买家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买家名下,同时原告(反诉被告)买家将剩余房款310万元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卖家;

二、被告(反诉原告)卖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交付原告(反诉被告)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