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002刑初23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55

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002刑初2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某某街XX号四季风动漫馆内摆放两组16台“海洋之星Ⅱ”捕鱼机,并供他人赌博。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扣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2组16座共计16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赌资350元、电脑主机一台、捕鱼机两组(每组8个座位,共16个座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转账截图、海洋之星Ⅱ代机型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调取证据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值班律师见证的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从赵某某处查扣的赌资及赌博机,系用于违法犯罪的钱财和物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捕鱼机两组及赌资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浪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