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1121刑初13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96

审理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1121刑初1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1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雪芬、检察官助理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1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黄武某在昭平县垌开设赌场,组织黄某、姚某2、朱某4负责管理赌场,安排黄丹委负责发牌、抽水,陈飞负责放风,使用牌九聚众赌博。姚某1、李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梁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8年5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黄武某、黄某、姚某2、朱某4(均另案处理)在昭平县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梁某某和姚某1、李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8年5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朱某1、贝某、蓝某、朱某2、朱某3、姚某1、黄某、姚某2、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展智

人民陪审员卢发红

人民陪审员朱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