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什么规定?

2021-07-29来源:华律网浏览:312

一、民法典的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二、提存的标的是什么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物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对于提存制度,其能够使债务人及时地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进而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债务人而言,提存制度是一项利好,也请各位读者有所了解,以在需要的时候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安徽律师门户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