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1281刑初16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34

审理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281刑初1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7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军、检察官助理凌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前后,被告人申某某伙同同案人申国庆、袁先明、罗俊铁、黄冯、方奔、周燕(均已判刑)在洪江市(申国庆家)、黔城镇小江村等地先后多次开设流动赌场。其中同案人袁先明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处理社会上的关系,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同案人申国庆、罗俊铁、黄冯、方奔、周燕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坐庄、撑方;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同案人曾小龙、舒伟伟(均已判刑)、张某沅(在逃)等人在赌场中“抽水”;同案人向开虹(已判刑)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被告人申某某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申某某等人在向某2位于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的家中开设赌场三天,在冯某位于洪江市的家中开设赌场九天,在潘某2位于洪江市的家中开设赌场三天,在瞿某民位于洪江市黔城镇的家中开设赌场一天,在洪江市王有为故居(原罗俊铁、黄江居所)开设赌场两天,在周某梅(申国庆的岳母)位于洪江市家中开设赌场一天。

被告人申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的一天晚上,赌场开设在洪江市农宅时,李金峰、廖岩青(均已判刑)等人持械冲撞该赌场,向赌场索要“精神费”(指保护赌场安全费用),打砸赌场内的桌椅板凳,致使参赌人员离开,当晚经同案人袁先明、罗俊铁等人与李金峰谈妥由赌场支付李金峰“精神费”事宜。赌场停开数日后,同案人申国庆等人重开赌场,同案人袁先明、向开虹等人于赌场重开次日冲撞申国庆等人开设在黔阳古城申国庆家的赌场,要求在赌场中占“干股”。不久后同案人周燕对袁先明占“干股”一事心怀不满,退出赌场股份。后因袁先明安排张某沅在赌场“抽水”,并要求同案人曾小龙退出赌场“抽水”,曾小龙心怀不满,遂带领数人将赌场桌子掀翻,持械威胁申国庆等人“不准在小江打牌”,冲散赌场。之后经袁先明出面协调,曾小龙承诺不再闹事并继续在赌场“抽水”。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赌场开设于黔阳古城申国庆家中堂,因赌场未按之前约定支付李金峰“精神费”,廖词元等人受李金峰指使持砍刀、甩棍等冲撞赌场,与赌场内的罗俊铁、舒伟伟等人交手,造成罗俊铁、舒伟伟受伤。

二、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同案人申国庆先后在申国庆家、潘某2家、向某2家中等地先后开设流动赌场。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同案人黄江(已判刑)“抽水”,被告人申某某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2018年7月20日至7月21日,在潘某2家中开设赌场两天;2018年7月下旬,在向某2家中开设赌场三天;在陈某1用位于洪江市的家中开设赌场两天;2018年7月底至8月初,在王某1位于洪江市的家中开设赌场两天。2018年8月,该赌场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驱散。

上述赌场均以扑克牌“扳点子”(即由庄家发四方牌,每方发两张牌,闲家与庄家比牌面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中参赌人员多达一二十人次。赌场给参赌人员发放工资,提供场地、参赌工具和槟榔、水;为了保证赌场安全,赌场安排人员放哨。

被告人申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从赌场中获利数千元。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申某某被洪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申某某伙同同案人申国庆等人在洪江市多次开设流动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扰乱了洪江市黔城镇、江市镇境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在国家4A级景区黔阳古城内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古城形象和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系恶势力犯罪。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向某1、黎某、朱某1、周某1、舒某2、邱某1、邱某2、王某1、向某2、陈某1、杨某1、姚某、潘某1、邱某3、冯某、钦某莲、廖某、杨某2、王某2、李某1、赵某、潘某2、潘某3、朱某2、申某、曾某、杨某3、朱某3、肖某、李某2、蒋某、舒某3、聂某、向某3、邱某4、禹某、陈某2、唐某、周某2、严某的证言,同案人申国庆、袁先明、罗俊铁、黄冯、向开虹、曾小龙、黄江、舒伟伟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同案人申国庆、袁先明等人在洪江市境内多处、多次开设赌场,为赌场联系场地,负责赌场采买等后勤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申某某与同案人申国庆、袁先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渔利,时间长、地点多、次数多、参赌人员多,为获取不法利益,赌场内部人员之间,以及赌场与其他涉恶团伙成员之间多次发生暴力冲突,引发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申某某的刑期应折抵45日,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