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06刑初157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02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06刑初15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09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及辩护人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自2020年年初起,在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XXX号XXX室开设赌场,以提供网络赌球账号供赌客投注参赌从中盈利。经查,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钱某某赌博账号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3,120元。

2020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对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玉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