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281刑初227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75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1刑初22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0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一部刑诉(20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日至3日间,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牟利,二人共同纠集赌客并平分利润,由被告人张某某2负责抽庄风,被告人张某某2纠集被告人张某某3帮助联系赌博场地、望风,三人在江阴市63号、称心阁北区15幢1403室、称心阁北区17幢703室、缪家村第一排平房内,组织杨某、李某、孙某等赌客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赌博,共开设赌场4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9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3参与4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1系主犯,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2系主犯,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3具有从犯、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李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的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82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亲属各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被告人张某某3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袁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8200元、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亚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