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房屋能否买卖?

2021-07-14来源:华律网浏览:230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房屋能否买卖

  民法典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买卖设立居住权房屋时,要告知买受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能转让的房屋有哪些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不能转让,但并未禁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转让,所以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要告知买受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安徽律师门户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