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定金责任

2021-07-12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280

合同的违约定金责任

导读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责任是约定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和不约...
概念解读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责任是约定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和不约定违约责任的自由。因此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个前提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违约定金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定金的,就不会有违约定金责任。

违约定金适用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典型适用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提示:因为违约定金责任是为保证合同的全部履行约定的,如果一方出现了不完全履行的轻卡u那个就按全部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是极为不合理的。所以,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违约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责任。 参考案例

        乙为了与某商场签订照照相机买卖合同,遂与甲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数码相机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向乙提供某进口名牌数码相机100台,每台单价7320元,合计73.2万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并约定乙向甲交付8万元的定金。乙在规定期限内向甲交付了定金。同年10月15日,甲告知乙由于出货原因,不能按约交货,表示愿意退还8万元的定金。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利润损失。本案中,甲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告知乙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或推迟合同履行期,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

        无法取得照相机,无法履行与第三方约定的交付照相机的合同义务,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应承担违约定金的责任,即甲应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给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