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郑某金强奸养女案

2021-07-01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312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

  县妇联副主席、“春蕾安全员”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这个家庭的异常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供救助。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由该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剥夺监护权之诉。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判决剥夺被告人郑某金对郑某某的监护权,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此外,省人民检察院特地为被害人申领到全省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县妇联“春蕾安全员”积极发挥作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村委会主动协调解决被害人安置问题。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金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如何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如何通过多部门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案由漳州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联合创建的“春蕾安全员”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春蕾安全员”机制以基层妇联主席为主体,发现问题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目的是依靠群众组织扎根基层特点,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被动受案向主动发现的转变,尽早介入并阻断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这是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检办案工作当中的有益探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探索创新机制,有效利用检察建议这一手段,支持提起监护权之诉,解决被害人后续生活问题。这些做法彰显了检察系统的责任担当,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又一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