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强奸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魏某某案

2021-07-01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294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酒后将正在灌南县汤沟镇某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魏某某骗走,并强行带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父亲及时赶到制止而未得逞。后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魏某某是痴呆女,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72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魏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将被害人魏某某骗走使其脱离监护,并将魏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影响恶劣。

  本案被告人虽系犯罪未遂,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切实维护残疾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送单位:灌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