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强奸案

2021-07-01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282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一组中澳橱柜厂碰见正在此玩耍的被害人肖某某(女,2009年4月24日出生),随后将被害人肖某某抱到该厂区东一简易厕所后面的矮墙上,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犯罪案件呈逐步上升态势,而青少年性教育一直又是个敏感的话题。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性格内向,一岁时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外出打工,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监管,小学未毕业即外出打工,平时喜欢光顾网吧,接触了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加之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又处于青春懵懂期,无知、冲动,酿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而本案被害人肖某某系年仅四周岁留守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部分处女膜破裂,外阴轻微擦伤,对今后的学习生活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故此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和引导,杜绝青少年产生不正确的猎奇心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同时此案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社会应对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等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