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强制猥亵、强奸案

2021-07-01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446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在谢家湾乡谢家湾村闲逛到一个转弯处时,碰见准备回家的丁某某。苏某某借口给丁某某教英语,将丁某某带到一个树林里,对丁某某进行猥亵。此后,又先后数次对丁某某进行猥亵。2011年元月期末考试结束后一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看见被害人丁某某替老师阅卷,便产生奸淫其意念。待被害人回到宿舍后,被告人苏某某窜至被害人宿舍,将被害人猥亵之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裁判结果

  甘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利用其教师身份,对未成年学生强制猥亵,实施奸淫,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在经济上作了一定的补偿,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性侵犯案件。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教师的特定身份,在学生不敢明显反抗的情况下,采取诱骗、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同时对其实施奸淫,且发生多次,后果严重。通过分析近年来一些类似案件,此类犯罪手段多样,既有猥亵也有强奸,犯罪教师最初大都是以猥亵为主,逐渐发展到强奸。为了有效杜绝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应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门应该把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放在第一位,并对教育效果予以严格的考查和监督,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了解,对孩子监护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