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7刑初137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79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7刑初13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4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2、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晨怡,被告人桂某2及其辩护人李菲,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沈佳民,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德宁、汪卫平,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欢,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朱言超,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2、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等人在“TG”网络平台注册、充值且参与赌球,各自以通过微信发送上述平台的链接、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推广,并从中抽成获利。其中,被告人桂某2自2020年3月至6月,向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等8人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左右;被告人黄某2自同年3月至5月,向罗某、沈某某(另行处理)、王某某等5人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3,000元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自同年3月至6月,向3人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被告人赵某某自同年5月至6月,向3人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被告人罗某自同年5月至6月,向苏某某(另行处理)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被告人刘某自同年3月至6月,向2人推广上述平台并获利500元左右。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9日,被告人桂某2、罗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某2、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晏某某、黄1、段某某、桂某1的证言及王某某对“TG”网络平台内容的指认,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微信、支付宝、“TG”网络平台内容的截图及指认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初查情况、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2、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分别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2、黄某2、吴某某、赵某某、罗某、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各自家属帮助下退出了相应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桂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七部,均予以没收。

八、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零九十八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