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581刑初23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45

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81刑初2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5

审理经过

受理日期:2020年4月15日(同年4月15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13日恢复审理)。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官龚凉凉。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石狮市大田香香白斩鸭店通过微信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被告人曾某某将其向廖永生等人收到的“六合彩”投注上报给上线(微信昵称“大仕兄”、“大大”,另案处理),并收取投注额的5%作为返利。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期间共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人民币93848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因本案非法获利人民币4692.4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主动退出上述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委托,云南省屏边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结合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当庭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当庭表示不作调整,由法庭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曾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九十二元四角,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耕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