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24刑初11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779

审理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24刑初1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6审理经过

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6日被释放;2019年4月1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继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邓小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倩,被告人邓小明及其辩护人陈继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本院查明

1.2010年7月至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林伙同张小华(在逃)、查明安、梁锋、许金花(均另案处理)及廖亚宾(已判刑)等人在修水县城时代华庭、新城花园二期、滨江花园、锦绣江南、秀水人家等居民小区开设赌场,组织徐某、龚某等人以打“筒子杠”方式进行赌博。夏先云、段高生(均另案处理)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毕云龙(另案处理)负责放哨,段高生和许金花负责抽水,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负责后勤。赌场每天平均有30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60万余元。

2.2010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林伙同张小华、夏先云、查明安、梁锋、许金花、廖亚宾及晏卫(另案处理)等人,在修水县征村乡赤江源里、车联堰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刘某、李某等人以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夏先云、黄军、段高生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毕云龙及余小林(另案处理)负责放哨,许金花负责抽水和管账,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后勤。赌场每天平均有30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3.2011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林伙同张小华、夏先云在修水县开设赌场,组织周春花、杨雪春、张某等人以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安排被告人邓小明和许金花负责抽水,毕云龙、朱耀林(另案处理)负责放哨。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看场维持秩序。夏先云、黄军及刘继发、金良进、夏大华、孙兵(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每天平均有20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

赌场在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林与张小华、夏先云、黄军纠集的同伙为索要债务,对拖欠赌债的参赌人员周春花、杨雪春、张某分别实施了跟帖、扣押车辆、殴打等方式追讨赌债,造成参赌人员周春花不堪追讨赌债压力自杀身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有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林、邓小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张小华、夏先云、黄军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赌,被告人陈林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林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邓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小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邓小明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邓小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林与同案人张小华、夏先云、黄军为首纠集被告人邓小明等人,在县城居民小区,附近乡村、城郊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放高利贷,采取跟踪贴靠、扣押车辆、殴打他人等方式索要赌债,造成参赌人员周春花不堪赌债压力自杀身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本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陈林与同案人张小华、夏先云、黄军为纠集者,被告人邓小明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林辩称:1.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2010年7月至同年10月22日)和第三次(2011年7月至同年8月开设赌场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2010年10月23日至同月26日)开设赌场有异议,其当时不在修水,没有参与此次开设赌场;3.其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

其指定辩护人王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法庭给被告人陈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小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陈继鸿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小明构成开设赌场犯罪无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小明具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小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时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3.被告人邓小明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作用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陈林与同案犯夏先云(已判刑)、黄军(已判刑)、张小华(在逃)为首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案犯查明安、郑雄、陈全水、邱远荣、郭耀飞、梁锋、段高生、毕云龙、刘奔、黄兵、金良进、刘继发、夏大华、李蟠、吴敏、朱耀林、周复元、蔡望荣(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邓小明等人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修水县城居民小区、附近乡村、城郊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赌,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暴力追讨赌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曾致使一女性参赌人员周春花不堪追讨赌债压力而自杀身亡,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林伙同查明安、梁锋、廖亚宾(已判刑)等人在修水县城时代华庭、新城花园二期、滨江花园、锦绣江南、秀水人家等居民小区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筒子杠”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平均有30人以上参赌。夏先云、黄军、段高生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毕云龙负责放哨,许金花(另案处理)和段高生负责抽水,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后勤。该赌场抽取渔利共计6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张小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7月底至10月22日,其和陈林、“亚子”、查明安等人一起合伙开赌场,以打“筒子杠”方式赌博。赌场经常开设在时代华庭、新城花园二期、滨江花园、锦绣江南、秀水人家等小区内,每天有变动。赌场分三块,其得一份,陈林和许金花及梁锋得一份,亚子和查明安一份,另外还留有一份为活动股,由其和陈林掌握。赌场参赌人员有十几至四十几人不等,赌场由段高生和陈林老婆“雪亚”抽水,其另请毕云龙带两个人放哨。另租用昌河车接送参赌人员,夏先云、段高生等人放水,每天收取的场子费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其个人分得3万多元。自7月底至10月22日期间,管账的是雪亚,其只安排人做事。发工资由其安排,“雪亚”支付。

2.同案犯夏先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7月底其从外面回来,张小华、陈林和他老婆、廖亚宾、查明安、段高生等人合伙开赌场,其就在场子上放水和参赌。其见过放哨的有毕云龙,放水的还有段高生,收场子费主要是陈林老婆和段高生,参赌的人每天都在30人以上。

3.同案犯查明安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9月底,张小华打电话邀其开设赌场,“筒子杠”赌场一般分为5股,张小华占1股,陈林和“王古”占1.5股,其和“亚子”两人占1.2股。这次赌场开设至10月21日止,赌场地点全选在修水县城居民家,地方是变动的。张小华负赌场总责,管账由陈林老婆负责。“筒子杠”抽水至少有60万元。

4.同案犯黄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7月份至10月,这次开设赌场的股东有张小华、夏先云、查明安、廖亚宾、陈林等人。赌场上是打“筒子杠”,赌场一般选在修水县城的一些小区居民家,张小华负责管赌场全盘。赌场上段高生和刘奔抽过水钱,管财务的是许金花,其在赌场上帮忙望风、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送饭等。

5.同案犯段高生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份,其从杭州回到修水,其又去了赌场上放水,赌场上增加了一些股东,有陈林及情人许金花、查明安等人,场子上是打“筒子杠”。其知道负责抽水的有夏先云和刘奔,余小林负责望风,许金花负责管财务,放水钱的有其和夏先云、黄军、金良进等人。

6.同案犯梁锋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8、9月份左右,陈林打电话邀其去他和张小华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陈林见其输了钱,会发点红钱给其。其去过的赌场地点有城北百汇街、良塘的一个民房,赌场是以打“筒子杠”的方式进行赌博。

7.同案犯廖亚宾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9月下旬,其和查明安、张小华、陈林、梁锋合股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十几人至四十几人不等,赌场由段高生和许金花负责抽水,每天抽取场子费不少于7万元,每天股东至少分两千,其获利两万余元。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三次到张小华开设的赌场赌博,有时候用扑克打“三公”,有时候用麻将打“筒子杠”,每次都有十几人到30人以上参赌。其这三次输了11万元,被抽水抽走1万余元。这个赌场的股东是张小华、查明安、陈林、夏先云等人,抽水的有段高生、夏先云、查明安等人。

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其与范伟,2010年10月23日其与刘某、吕黄军、桂子娟等人,到张小华、陈林、查明安、晏卫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打“三公”赌博。其第一次去输了300元,第二次赌场有30多人,其输了4000元。赌场抽水的有陈林的老婆,放水的有“云子”,赌场每场抽取水钱在一万元以上。

10.被告人陈林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7月底,其参与到张小华开设的赌场,赌场经常开设在时代华庭、新城花园二期、滨江花园、锦绣江南、秀水人家等小区内。其老婆“雪亚”见其在赌场上输了钱也加入了张小华开设的赌场,然后其和老婆“雪亚”、梁锋就在赌场上占了一股,按占股每天分红。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十几至四十几个人,亚子、查明安看管、护场,毕云龙负责放哨。云子、段高生等人放水。赌场每天收取场子费三千元至几万不等,股东每天分得几千元至两千,其获利3万余元。

(二)2010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林伙同夏先云、查明安、梁锋、晏卫(另案处理)等人,在修水县征村乡赤江源里、车联堰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平均每天有30人以上参赌。夏先云、黄军、段高生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余小林(另案处理)和毕云龙负责放哨,许金花(另案处理)负责抽水和管账,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后勤。该赌场抽取渔利共计1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张小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23日开始,其和晏卫、陈林、查明安等人在征村乡赤江源里、车联堰等地开设“三公”赌场,赌场股份又分四大块,陈林和“王古”及陈林老婆“雪亚”为一份,其、亚子、查明安等以其为主为一份,晏卫带卓彪等人为一份,另留一小部分作为活动股。这几天仍是由“雪亚”、段高生等人收场子费,由毕云龙、余小林(晏卫带来的)负责放哨,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十几人至六十多人不等。陈林老婆“雪亚”把收起的钱放在包里,雪亚负责管账,每天按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双向抽水,抽得的水钱三天共十多万元。场子上由其、陈林、晏卫三个总负责。晏卫、陈林带客,段高生放水,云子、段高生、陈林老婆雪亚抽水。

2.同案犯夏先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23日其去场子上时又听张小华说,张小华、陈林和他老婆、廖亚宾、查明安、段高生等人合伙开的赌场加入了晏卫等人,其只进场子一次。其见过放哨的人是毕云龙,放水的除其之外,还有段高生,收场子费的主要是陈林老婆和段高生,参赌的人每天在30人以上。

3.同案犯查明安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23日开始,晏卫找到他们要合起来开设“三公”赌场,股份分为11股,其和亚子两个占1股,张小华占3股,陈林那边占3股,晏卫占3股,云子占1股,第二次赌场只开到2010年10月26日。张小华主管全盘,下面的人都听他的安排,陈林负责邀集黄坳片赌博人员参赌,陈林的老婆管账,段高生负责抽水,晏卫负责邀集黄港片的赌博人员去参赌,亚子和其及王古就参与赌博,招引赌客。

4.同案犯黄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下旬,过了两三天,张小华、晏卫、陈林等人在修水县城周边的乡下居民家中开设“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二十几人至几十个人不等。

5.同案犯廖亚宾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23日,因晏卫等人开始加入到赌场来,所以赌场股份又由张小华提议,分成11股,陈林和“王古”及陈林老婆三人合占3股,晏卫和他带来的朋友合占3股,夏先云占1股。到10月26日,因公安机关抓赌,赌场才散了伙。这几天,都是以打三公赌博,每天参赌人数都是十几人至六十几人。场子由张小华负总责,晏卫、陈林带客,段高生放水,夏先云、段高生、陈林老婆雪亚抽水。雪亚负责管账,每天按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双向抽水,抽得的水钱不少于10万元。

6.同案犯晏卫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张小华邀其成为他场子上的股东,其当时因为赌博输了钱就同意了,其记得当时除了其,张小华说还有他自己、陈林、查明安、夏先云等人是股东。负责管账的一个叫“雪亚”的女人,赌场赌博的是打“三公”。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3日,其、龚某、吕黄军等人到陈林、张小华开设的赌场赌“三公”,现场有30多人参赌,其带去的600元输掉了。2010年10月26日,其与龚某到张小华、陈林、查明安、晏卫等人开设的赌场赌“三公”,赌场至少有30人在参赌,其带去的2000元全部输掉了。赌桌上每把都有几千块钱的流水。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6日,其和陈林联系后,陈林便将其接到自己在赤江开的赌场参赌。赌场是张小华、陈林、晏卫等人开设的,开设了二十多天。当天有三四个人在参与赌“三公”,放哨的有毕云龙、“严老子”,抽水的有陈林老婆、“细崽俚”。当晚,其输了200元。

9.被告人陈林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10月20几号的时候,其和晏卫、张小华等人合伙开设“三公”赌场。赌场分四大块,其及老婆“雪亚”为一份,张小华、亚子、查明安等为一份,晏卫带卓彪等人为一份,另留一小部分作为活动股。场子上由毕云龙、余小林负责放哨,黄军租车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晏卫带客,段高生放水。每天参赌人数三十几人至六十几人不等,场子是由其、张小华、晏卫三个负总责。

(三)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林伙同夏先云、张小华在修水县开设赌场,组织周春花、杨雪春、张某等人以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孙兵与夏先云、黄军、刘继发、金良进、夏大华、李蟠、黄兵、吴敏等人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许金花管账,被告人邓小明负责抽水,黄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看场维持秩序。该赌场抽取渔利共计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张小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1年8月份的时候,其和夏先云、陈林在修水开设赌场,一共开设了十多天,赌场地点是在县城附近农村的农户家中,赌场是用三张扑克打“三公”,参赌人员一般是十至二十多人不等,邓小明、“吴伢”在场子里面抽水钱,每天给他们200至300元,赌场共抽了大概八、九万元钱,除去每天的开销以后大概还有四万多元,其和夏先云、陈林三人平分一万多元。其主要负责打牌,陈林和其老婆许金花管钱,赌场做事的有邓小明、许金花。赌具是许金花去买的,放高利贷有金良进、李蟠、黄军、夏大华、孙兵、吴敏、刘继发、亮伢等人,放高利贷是按3%抽钱的。

2.同案犯夏先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份,其和张小华、陈林一起在修水开设赌场,望风人员毕云龙负责选好赌博的地方,其、张小华、陈林负责将各自邀集的赌博人员带入赌场。赌场开设了20多天,有一个参赌人员周春花自杀了。许金花负责管场子上的财物,放水钱的有刘继发、邓小明、夏大华、李蟠、金良进、孙兵等人。

3.同案犯孙兵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夏先云、张小华、陈林在修水县开赌场。8月3日,其同学夏大华从九江回来,那天中午两人就分别出2万,共4万块到场子上放水。其不会每天都去赌场,钱借给了杨雪春、“芳姐”、张某。赌场是用扑克打“三公”,张小华不太去的。场子上由夏先云管事,陈林也会在场子上做事,有时候也会抽盘子钱,有时也上赌桌,还有“吴伢”也会帮着抽盘子,抽的盘子都交给陈林的老婆保管。赌场一天抽盘子应该有三四万块钱。直到8月27日,那个女的(指周春花)自杀,赌场就没开了。

4.同案犯夏大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7月底至8月份,其和孙兵两人合伙在陈林、张小华等人开设的赌场上放水,共放了6.5万元水钱,获利2000元,其分得1000元,其另外借给金良进1万元,其从中分了100元。赌场开设的地点不是固定的,一般在修水县城的周边区域,参赌人员十几人至几十人不等,股东有张小华、陈林和夏先云。陈林的老婆许金花在管总账,邓小明在“打水”,其、孙兵、黄军、黄兵、金良进、刘继发、吴敏等人在赌场里放水。

5.同案犯李蟠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其在张小华等人开设的赌场接客,偶尔放高利贷和赌博,赌场开设在山口、湘竹等地,参赌人员一般有四五十人。其知道放水的有孙兵、夏大华、邓小敏、吴敏等人。

6.同案犯刘继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份,赌场的股东有张小华、陈林、夏先云等人。其看到每天平均抽水钱的有一两万元。这个场子放水钱的有黄军、黄兵、李蟠、夏大华、孙兵、段高生,邓小明等人,陈林的情人许金花负责管理场子上的财物,场子上放水钱按3%收利息,其总共获利大概一万余元。

7.同案犯吴敏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20日左右,其到张小华、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放水,按1万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计算。这个赌场管账的是陈林的老婆,管钱的是金良进,抽水的是邓小明。每天都有20人以上参赌,抽头渔利至少1万元以上,人多的时候可以抽到2万元以上。放高利贷的是刘继发、黄军、孙兵、夏大华等人。

8.同案犯金良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其在张小华、陈林和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参赌和带人进赌场里赌博,陈林和“雪姐”每次都会给其一至二百元的红钱放水,共计2000多元,一共放了十万多元的水钱。其记得许金花在管账,邓小明在“打水”,其、夏大华、孙兵、黄军、刘继发、邓小明、李蟠等人在赌场里放水。

9.同案犯黄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初左右,张小华、夏先云、陈林等人在修水开设赌场,赌场地点一般选在修水县城周边的乡下居民家里,场子上是打“三公”的,赌场一般都有三四十个人参赌,场子一直开到8月底左右。许金花负责场子上的财物,负责望风的主要有毕云龙、朱耀林,主要负责抽水钱的有邓小明。放水钱的人其知道的有邓小明、夏大华、李蟠、金良进、孙兵等人。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底至8月份,其在云子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向赌场上放高利贷的黄军、潘潘、孙兵、“金伢”、“敏子”、“吴伢”等人借过水钱,在该赌场上输了30多万元。该赌场平时都保持在四五十个人左右参与赌博。“吴伢”在赌场上抽水钱,按5%抽取水钱,每天至少抽取六、七万元。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多次到夏先云和张小华等人开的场子上去赌博,其在孙兵、胖子、刘继发、进古、敏子等人处借过水钱赌博。赌场的地址经常更换,每天参赌人数有五六十至一百多人不等,每场最少都可以抽四万元以上。

1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7月份的时候,其和张小华、夏先云一起在修水开设赌场,赌场一共开设了20多天。赌场一般开设在赤江××××、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等地方,都是用扑克牌打“三公”。参赌人员一般在10至20多人,抽钱按庄家赢钱的2%抽取,抽钱由邓小明抽取,一共抽取了8万元,扣除一些费用后还有大概4万元的纯利润,三人平分,其分得了一万多元。赌具由黄军和金良进去买的。放高利贷的有金良进、黄军、刘继发、李蟠、孙兵、亮伢等人。

13.被告人邓小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0年8月份,其在张小华开设的赌场帮忙抽水钱。陈林及其老婆、夏先云都抽过水钱。一般每天都能抽一万至三万的水钱,偶尔人少只能抽四五千元,其抽的水钱有六万余元。所有的钱都是由陈林的老婆“雪亚”保管的。赌场开了大概半个月,从8月10多号一直开到了8月27号。

另查明,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参赌人员周春花在被告人陈林及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向黄军、金良进、刘继发等人借款19.5万元高利贷输掉后,赌场强行追讨高利贷债务,事后周春花不堪赌债压力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夏先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周春花在其和张小华、陈林等开设的赌场上向金良进、黄军、刘继发、李蟠共借了19.5万元的高利贷,其中,金良进借给周春花的9.5元中有2万元是金良进向其借的。周春花把借来的钱输掉后,黄军就安排金良进、“丁丁”、黄兵跟着周春花离开赌场去拿钱。“丁丁”告诉黄军没有拿到钱后,刘继发也赶去了向周春花要钱。后周春花找了“方古”担保,“方古”写了借条给刘继发等人,并用自己的小车作了抵押。“方古”担保后的第三天,“方古”送了两万给其。其拿到两万元钱后,金良进分了8000元、黄军分了6000元、刘继发分了3000元、李蟠分了3000元。

2.同案犯刘继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其在夏先云和张小华的赌场放水。8月底的一天,周春花在其、黄军、金良进、李蟠出共借了19.5万元全部输掉后,赌场就安排了金良进和丁丁跟着周春花一起去拿钱。赌场散场后,其也赶到了宁红大市场后面的一个宾馆门口找到周春花等人,当时在场向周春花讨要赌债的人还有金良进、黄兵和丁丁。周春花找到“方姑”过来担保,在和担保人谈判的过程中,其先离开。第二天得知,“方姑”将价值3万元的车子抵押给了黄军,钥匙放在丁丁处。过了两三天,“方古”让其朋友送了两万元钱给夏先云,夏先云将钱交给了金良进来分。金良进自己分了8000元,黄军分了6000元,其和夏先云分别分了3000元。8月27日晚上,其听说周春花自杀了,便躲起来了。

3.同案犯金良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8月中旬,其在夏先云、张小华、陈林三人开的赌场放水钱。周春花输了钱后,其借了9.5万元,黄军借了5万元,刘继发借了4万元,李蟠也借了1万元,共借了19.5万元给周春花。大概晚上七八点,其和黄兵、蔡望荣跟着周春花去拿钱,没有拿到。四人便打车到了宁红大市场的君安宾馆门口,没多久担保人“方古”就过来了,之后刘继发也到了。“方古”出面担保后,其向夏先云汇报就离开了。事后其得知担保人“方古”将小车抵押在黄军处,并写了借条给丁丁。几天后,“方古”叫人送来两万元钱,其得了8000元,并将这8000元抵了其在夏先云处的欠款。

4.同案犯黄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1年,其在张小华和夏先云开设的赌场放水钱,赌场有几十个人参赌。参赌人员周春花在赌场加上借了其、金良进、刘继发、李蟠的水钱,共计输了20多万元。赌博结束后,其安排丁丁和黄兵与金良进、刘继发一起跟着周春花去讨要借出去的水钱。丁丁等人没有要到钱,由周春花找了一个人担保,写了借条,并扣押了一辆小车在其处。几天后,周春花就自杀了。

(二)2011年,参赌人员张某在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孙兵和夏大华借款1.5万元,因输掉后无力偿还,同案犯孙兵和夏大华在修水县城珠江小宾馆找到张某,对张某实施踢打和打耳光逼其还钱。

(三)2011年,参赌人员杨雪春在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向孙兵和夏大华借款4万元赌博,因输掉后未及时还钱,当年8月份孙兵和夏大华在修水县城珠江驴肉馆找到杨雪春,强行扣押了杨雪春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催逼还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其在夏先云等人开设赌场里赌博输钱后,就向赌场里的孙兵、“胖子”借了15000元水钱赌博,当时扣除利息500元,实际得到14500元。由于赌博输了钱,其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孙兵和胖子就催其还钱。有一天,其正好在夏先云等人安排的珠江小宾馆住宿时,孙兵和胖子、敏子找到他住宿的房间,孙兵和胖子催其还钱,胖子用脚踢了其大腿,孙兵用手在其脸上打了一耳光。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其在夏先云等人的赌场赌博时,在孙兵和“金亚”处借了几次水钱,还欠了4万元。后金亚和孙兵每天会打很多电话逼其还钱,无法正常生活。此外,金亚和孙兵还会采取跟着其的方式逼其还钱,其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他们还在电话里说,其不还钱,就会让其该死,不让其好过的。孙兵和金亚在修水驴肉馆里逼其还钱,强行把其的车子开走。后来其想办法把钱还清了,才还车给其,车子在他们处扣押了半个多月。

3.同案犯夏大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杨雪春在其和孙兵处借了4万元的水钱,因杨雪春说暂时没钱还,孙兵就让杨雪春将他自己的别克车押在孙兵处,之后孙兵就开走了杨雪春的车。开走车的第二天,张小华帮忙协调,让杨雪春先还了两万元钱,并把车开走,大约过了三四天,杨雪春把余下的两万元钱也给了孙兵。

4.同案犯孙兵的供述,供述2011年8月,其和夏大华合伙一起在夏先云等人开设的赌场放水钱,借给杨雪春4万元,他好久不还,其和夏大华扣押了他的一辆别克车,扣了两天后,张小华帮忙说情,并说好还钱的时间,其才把车子还给他,后过了几天才还了2万元钱,说另外2万元,9月14日还。

此外,本案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林、孙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林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邓小明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林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林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邓小明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2019)赣042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及(2020)赣04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夏先云等二十人因开设赌场犯罪均被判刑的事实。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廖亚宾辨认出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是陈林。

6.扣押款收据,证实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林在修水县公安局缴纳了4万元扣押款。

针对被告人陈林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林辩称其没有参与2010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6日开设赌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林于2011年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张小华、晏卫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另有同案人张小华、夏先云、查明安、廖亚宾等人的供述,亦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证实,且被告人陈林并未向本院提交上述赌场开设期间其不在修水的证据。被告人陈林的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陈林提出其不是夏先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的规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经查,以夏先云、黄军、张小华及被告人陈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于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修水县城居民小区、附近乡村、城郊等地多次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暴力追讨赌债,其中被告人陈林积极组织并参与三次,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纠集者。被告人陈林提出其不是纠集者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林及同案犯夏先云、黄军、张小华为首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修水县城居民小区、附近乡村、城郊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赌,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暴力追讨赌债,被告人邓小明等人先后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2010年7月至同年10月22日开设赌场时间长,参赌人数多,抽头渔利数额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2010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6日和2011年7月至同年8月这两次开设赌场时间相对较短,参赌人数相对较少,抽头渔利数额相对较小,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林积极组织并参与开设赌场三次,在该恶势力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纠集者。被告人邓小明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该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开设赌场,故应当认定被告人邓小明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陈林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小明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小明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林向修水县公安局上交了违法所得四万元,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小明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八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陈林上交的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修水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会平

人民陪审员卢佑章

人民陪审员卢作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