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保护被“一提再提”,最高检针对民企产权保护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许多民营企业家冤案被平反的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家)因此受挫,难以东山再起。
所以作为律师,我始终坚持的2个观点:
1、企业风险防控的首要,是刑事风险防控。
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重商业风险防范,轻刑事风险预防的现象,而一旦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起商业信誉和经营发展,都将遭受重创。
2、中小企业的风险防控,要兼顾效果和成本。(中小企业需要法律服务,但并不需要专门的法律顾问)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因为成本问题,无法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从而忽视了企业的风险防控。防控成本和效果如何兼顾?是广大中小企业主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整理:企业高发5类刑事风险!(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权类犯罪、资源类犯罪)
同时针对这些风险,从法律建议角度,提出企业刑事合规的15条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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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
同是企业融资渠道,前者是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者是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两者虽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就不构成犯罪。
(注意区分:如果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前者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后者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法律建议:
1、几种可能涉及非吸犯罪的情况:
2、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注意:
(1)对于借款用途、经营情况、偿还能力等证明材料上不得虚构;
(2)提供贷款担保时,要确保担保的真实有效,避免虚假产权证明、重复担保等情况;
(3)取得贷款,不得用于个人挥霍或犯罪活动,以免转化为非法占有性质;
3、企业非法吸收资金、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及时清退的,法律上可以从宽处理。
——一个高发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数额情况,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建议: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其罪入罪数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5万、50万和250万。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出于非骗取抵扣税款目的,且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虽不构成此罪,但是要注意,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仍属于偷税行为。
3、交易活动前,企业对于交易对象的情况应作全面了解。尤其对于存在“先买后卖”、挂靠经营等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尽量通过签订有关书面协议,明确挂靠关系,形成完整的交易锁链,以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合规存放保管发票,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要保存好。
一个高发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除了“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之外的货物、物品,根据情节轻重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中量刑上,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且对于走私多次未处理的 ,将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来进行处理处罚。
法律建议:
1、企业应当严格审查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来源和性质,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要悉知,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要确保交易对方有合格的进出口证明。
2、进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当规范每一笔业务往来,除了不主动进行走私活动,也要避免参与其中,比如为走私活动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或者提供运输、保管等帮助行为。
3、对于特定减税或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遵循有关销售区域、途径等规定,如超出限定时应当及时获得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
比较高发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建议:
1、合同诈骗罪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一方面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要避免虚构或假冒他人名义、或伪造变造票据、产权证明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乙方的欺诈行为,比如对对方主体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失信、经营不善的事实情形。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事宜,企业应当对他人商标权利的证明文件加以审核(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尤其注意对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须要求一并转让。
再者,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及时注册商标,使用自己商标的同时,要先确保商标无被先被注册的情况,同时涉外企业要注意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企业如确实遇到资金短缺情形,周转困难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应当同劳动者积极协商,切不可置之不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处理,在限期内筹措资金,取得谅解,争取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前支付赔偿完毕,最大程度争取免除刑事处罚。
常见高发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
法律建议:
1、企业在开发利用土地前,应当注意明确土地的权属和性质,避免因土地性质模糊而导致的违法犯罪情形。同时对于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林地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审批许可。
2、企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或者利用等经营活动时,应当注意获得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避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对于他人的收集利用行为,应当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许可证,避免成为相关犯罪的共犯。
3、对于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避免妨害公务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两次以上的违规排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要注意两年内不得再犯,避免构成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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