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证据指引

2021-06-20来源:浏览:226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委托从事公务及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情况;

⑶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及具体策划过程、内容;

⑷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次数、数额、方法、具体手段、具体经过及被贪污财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⑸赃款赃物的处理、去向及用途,案发后被贪污财物归还情况;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每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情况。

2.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入学、工作等;

3.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行为人的任职、履职及职责分工、范围情况;

⑵)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被贪污的时间、特征、数量及单位发现犯罪的经过、对被贪污财物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对其贪污行为的隐瞒、辩解、欺骗情况;

⑷相应的受让人、受赠人等证人证言,以及从上述证人处提取的赃物。

4、物证、书证:

⑴查获的赃款、赃物及犯罪嫌疑人用贪污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及委任书、聘任书、承包合同等;

⑷证实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书信、日记;

⑸证实贪污行为及财物数额、种类、去向的合同、借条等书证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⑹单位的财务帐据、票据、凭证及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⑺贪污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等。

5.鉴定意见:

⑴证明贪污款物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等;

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⑶被贪污财物的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对贪污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现场监控录像,单位或银行电子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