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吴婷婷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1-07-28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24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许可[2014]203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实施日期】 2014.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吴婷婷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20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婷婷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皖阳光人寿〔2014〕54号)收悉。经审查,吴婷婷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安徽保监局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