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2021-07-28来源:安徽律师门户网浏览: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2014.05.16

  【实施日期】 2014.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煤炭工业,卫生监督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2014年在全省煤矿开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现将《安徽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16日

  安徽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精神,结合安徽煤矿实际,特制定安徽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以下简称“执法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职业危害就是隐患,职业病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保护矿工健康安全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提高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监察监管,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监察执法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确定的目标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煤矿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率、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接触职业病危害防治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徽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卜庆林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巡视员孙修凯任副组长,事故调查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政策法规处、各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调查处。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加强监管监察。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煤矿和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和煤矿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其他煤矿和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各煤矿和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有关部门及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和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情况。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

  4.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管理情况。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尘降尘措施,确保粉尘浓度不超标;高温区域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设机械降温系统,将温度降到允许温度以下;噪声危害严重的场所必须采取降噪措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配备专人和设备仪器,开展粉尘浓度(总尘、呼尘)、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温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相关报表和台账。热害威胁严重头面必须设置温度传感器,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监控系统联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情况。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按规定公布、告知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情况。

  7.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8.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培训、考核内容。

  9.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各煤矿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其本人。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并在确诊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10.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报批,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应当纳入煤矿“一井一制”管理。

  1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二)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煤矿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

  3.建设项目没有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未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5.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6.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测的。

  7.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

  8.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9.没有按规定报告新发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对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症人员没有妥善安置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及时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执法有关制度。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4月1日-5月15日)

  各煤矿和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修订完善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本部门实际和年度监管监察计划,制定具体的“执法年”活动计划和检查计划,将重点检查内容纳入月度监管监察计划,明确检查矿井名单和检查时间、内容等。“执法年”活动计划和检查计划于5月31日前报“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煤矿整治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各煤矿和煤矿企业根据修订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各煤矿排查和整改情况于6月31日前书面报煤矿企业、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经煤矿企业、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 “执法年”活动计划和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省局安全监察一处、二处和事故调查处将于9-10月份组织专项监察。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执法活动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于11月20日前报“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煤矿“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总相关报表,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执法年”活动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的2014年职业病防治中心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对推动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多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年”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人员名单于5月15日前报“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安徽煤监局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动员和引导煤矿职工深刻理解,全面参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确保“执法活动年”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丁建德 0551-62966125,jiandeding@sina.com

  附:煤矿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检查情况统计表

  煤矿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检查情况统计表

  煤矿类型

  辖区内煤矿总数

  检查煤矿数量

  符合要求矿井数量

  监察/检查执法情况

  机构建立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健康档案情况

  下达执法文书分数

  警告矿井数量

  行政罚款(万元)

  停产整顿矿井数量

  提请关闭矿井数量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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