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2021-07-21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浏览:240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