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环刑辩实战 · 第2篇
上一篇说到,质证的第一步是搞清楚你面对的是什么文书。但文书搞清楚了,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你拿到一份检验报告,结论写着"送检样品检出XX成分,含量XX"。
你的注意力马上被结论吸引过去。成分对不对、含量够不够入罪标准、检测方法有没有用错。这些都要查。但在此之前,有一个问题比结论更重要。
送检的那个东西,到底是不是案发现场扣押的那个东西?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但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保管链条是断的。从现场提取到实验室检测,中间经过了好几道手。每一道手都是一个风险点。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你就没法确定:实验室里检测的那个样品,就是当初从当事人那里扣押的那个东西。
东西都不确定是同一个,检测数据再漂亮也是空中楼阁。
保管链条,通俗讲就是"这个东西从被扣押到被检测,中间经过了谁的手,每一步有没有记录"。
完整的保管链条从现场提取开始,经过当场封存、入库保管、调取送检、鉴定机构接收、鉴定后退回,一直到当庭出示。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时间、人员、操作、签字的完整记录。
这不是我编出来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的,应当予以排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四章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中进一步规定,物证的收集、保管、移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更直接,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这些条文你庭上可以直接引用。
链条什么意思?一环扣一环。前面一环断了,后面全断。你没法从最后一环倒推回第一环。实验室说"我们收到的是这个样品",但你问它"这个样品从哪来的",它说"办案单位送来的"。你再问办案单位"你们送的是什么",它说"从现场扣押的"。但如果中间的交接记录缺了一环,这条线就断了。你说不清楚实验室检测的那个东西,到底是不是现场扣押的那个。
对种类物尤其致命。假药、食品、危险废物,都是种类物。一旦保管链断了,调换、污染的可能性就排除不了。排除不了,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就存疑。存疑,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保管链条的漏洞,集中在四个环节。逐个拆开看。
提取是保管链条的第一环。东西从当事人手里拿过来,这一步有没有记录、记录得对不对,决定了后面所有环节的根基稳不稳。
常见问题一:没有提取笔录。
有些案件的提取过程没有单独的提取笔录,只在扣押清单上记了一句"扣押XX若干"。扣押清单只记录了物品名称和数量,没有记录提取的位置、方式、时间。你拿着扣押清单,没法还原提取过程。东西是从哪个位置拿的?是当事人主动交出来的还是搜出来的?提取的时候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这些信息扣押清单上没有。
查有没有提取笔录或搜查笔录。 如果只有扣押清单没有提取笔录,质证时主张提取过程没有完整记录,无法确认物品来源。如果连扣押清单都没有,直接主张物证来源不明。
常见问题二:数量对不上。
扣押清单上写的数量,和送检清单上的数量不一致。比如扣押了100盒药品,送检清单上写的是"送检样品3盒"。这3盒是从100盒里抽出来的,但抽样过程有没有记录?有没有从不同批次、不同位置抽取?有没有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如果没有抽样笔录,这3盒怎么来的就说不清楚。
比对扣押清单、抽样笔录、送检清单上的数量。 三者必须能对上。扣押100盒,抽样笔录应该写明从哪些位置抽了多少,送检清单上的数量应该和抽样笔录一致。对不上的,要求办案单位说明。
常见问题三:没有见证人。
提取和扣押的时候,法律规定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实务中,有些案件的见证人是办案单位聘用的人员。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80条,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等不得担任见证人。还有些案件干脆没有见证人签字。
查见证人身份。 看见证人是不是上述不得担任的情形。如果是,主张见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提取程序违法。如果根本没有见证人,直接主张程序违法。
封存是保管链条中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常见问题一:封存方式不一致。
这个坑很隐蔽。扣押笔录上记载的封存方式是"密封物证袋封装,袋口封条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但鉴定报告所附的检材照片显示,检材封口用的是蓝色胶带,没有封条,也没有签字。同一个物品,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封存方式?中间发生了什么?有没有被拆封过?有没有被调换过?如果没有人能解释这个差异,检材的同一性就存疑。

我办过一个案子,就是靠这个点打掉的。扣押记录写的是密封物证袋封装、封条处双方签字,鉴定报告附图显示的却是蓝色胶带封口、无封条无签字。质证时提出:封存方式前后不一致,无法排除检材被拆封、调换的可能性。办案单位解释不了。这个意见最终被采纳,检验报告没有被作为定案依据。
比对扣押笔录记载的封存方式和鉴定报告附图中的实际封存状态。 不一致的,要求办案单位说明原因。说不清楚的,主张检材同一性存疑。
常见问题二:封条没有双方签字。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发布)的规定,封条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注意,这个办法适用于药品案件。食品案件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环境案件查对应的生态环境监测采样规范。各自的封存要求有差异,但"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则是相通的。实务中,很多封条只有抽样人员单方签字,被抽样方没有签字。这意味着什么?被抽样方没有确认封存时的物品状态。后面如果物品出了问题,被抽样方可以说"这不是我封的,我不认"。
查封条上的签字。 双方都签了没有?被抽样方有没有盖章?单方签字的,主张封存程序不合规,检材同一性无法确认。
扣押到送检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里,东西放在哪里、怎么保管的、谁负责看管,都是问题。
常见问题一:入库时间差。
扣押日期和物品入库登记日期之间有时间差。比如扣押日期是8月12日,入库登记是8月15日。中间72个小时,扣押物品在哪里?有没有封存?有没有人看管?有没有保管记录?如果什么都没有,这72个小时就是保管链条上的空白。
比对扣押日期和入库登记日期。 有时间差的,要求办案单位说明中间的保管情况。没有记录的,主张保管链条断裂,物品在空白期内存在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常见问题二:保管环境不合规。
药品需要避光、防潮、控温保管。食品需要冷冻或冷藏。危险废物需要防泄漏。如果扣押物品的保管环境不符合要求,物品可能变质、成分可能发生变化。变了质的东西拿去检测,检测结果还能代表原始样品的状态吗?
我见过一个食品案件,扣押的散装食品在常温下放了五天才送检,中间赶上夏天高温。检测出来的菌落总数超标。但这个超标是因为保管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问题?说不清楚。五天高温存放,什么东西长不出来?
查保管环境记录。 有没有温度记录、湿度记录、保管条件说明?有没有物品状态变化的记录?保管环境不合规的,主张检材可能变质,检测结果不能代表原始样品。
鉴定机构收到检材的时候,有核对义务。它要核对送检物品的信息和送检清单上的记录是否一致。
常见问题:受理时不核对,或者发现问题不记录。
有些鉴定机构的受理记录非常简单,只写了"收到样品一份",没有记录样品的外观、包装状态、封存情况、编号。如果受理时没有详细核对,后面发现封存方式不对、数量不对,你就没法判断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是送检的时候就错了,还是受理之后出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更严重。鉴定机构在受理时发现封存有问题,比如封条破损、包装被打开过,但没有记录、没有通知委托方,直接拆封检测。这就意味着,鉴定机构自己破坏了保管链条的最后一环,而且没有留下任何记录。
查鉴定受理记录。 受理时有没有详细核对样品信息?有没有记录样品的外观、包装、封存状态?如果受理记录只有"收到样品一份",主张鉴定机构未尽核对义务,无法确认检材同一性。如果存在重新封装但没有记录的情况,主张检材在受理环节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把上面四个环节的审查要点整理成一份标准动作清单,你拿到卷宗可以照着逐项核查。
1. 比对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送检清单、鉴定受理记录中的物品信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批次、包装方式是否完全一致。
2. 查提取环节。有没有提取笔录或搜查笔录?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得担任)?
3. 查封存环节。封存方式是什么?扣押笔录记载的封存方式和鉴定报告附图是否一致?密封袋有没有破损?封条有没有双方签字盖章?
4. 查保管环节。扣押日期到入库日期有没有时间差?中间有没有保管记录?保管环境是否符合物品特性要求?
5. 查运输环节。谁送的检?运输过程中有没有防污染措施?有没有交接记录?
6. 查鉴定受理环节。鉴定机构受理时有没有核对样品信息?有没有记录外观、包装、封存状态?有没有重新封装的记录?
7. 查抽样程序。抽样人员有没有资质?抽样量是否满足检验、留样和复检的需求(实务中通常为检验用量的三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一份复检)?抽样是不是从不同批次、不同位置抽取的?
8. 查抽检分离。抽样的人和检测的人是不是同一拨人?如果检测机构自己上门抽样,有没有委托方的授权和说明?
这八条查完,保管链条有没有问题就清楚了。链条完整的,检材同一性可以确认,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基础。链条断裂的,不管检测数据多漂亮,检材同一性存疑,检验报告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中,保管链条的审查标准并不统一。
一个核心争议是:保管链条存在瑕疵,到底属于"致命缺陷"还是"可补正瑕疵"?
一种观点认为,保管链条断裂直接导致检材同一性无法确认,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基础不存在,应当排除。尤其是封存方式不一致、入库时间差没有记录这类问题,无法通过事后补正来修复。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物品的外观特征、批次编号等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同一性,单纯的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检验报告排除。比如扣押清单和送检清单上的品名、批号一致,只是中间缺少了一道交接签字,有些法院会认为不影响实质真实。
这个争议目前没有统一裁判口径。我的建议是,质证时把链条断裂的具体后果讲清楚,不是笼统说"程序违法",而是具体说明:这个环节的断裂,导致什么可能性无法排除。是调换的可能性?污染的可能性?还是数量不符的可能性?讲清楚后果,比笼统说"违法"更有说服力。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抽检分离。抽样的人和检测的人必须是两拨人。抽样由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检测由技术机构完成。如果检测机构自己上门抽样,这就违反了抽检分离原则。这个点很多律师不碰,但它一旦成立,检验报告的公正性基础就不存在了。
下一篇,我们聊谁有权说这是假药? 假药认定的双轨制、认定主体的权限划分,以及认定主体不合法时怎么突破。这是假药案件里"一击必杀"的关键点。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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