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还要不要多读《实践论》?

2026-09-13来源:邹玉杰律师浏览:32

刑辩律师,还要不要多读《实践论》?

我的答案是:要。

而且非常值得读。

《实践论》的认识论,完全可以拿来做刑辩的底层思维工具。

认识从实践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修正,循环往复接近真理。

这套逻辑,跟刑辩办案的规律高度契合。

刑辩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深化认知,最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怎么用?三个维度。

一、从案件客观实践出发,拒绝先入为主

《实践论》说,一切真知来源于直接实践。

对刑辩律师而言,案件的"实践"是什么?

是卷宗,是会见,是现场,是证据原件。

不是当事人一面之词,不是社会舆论,不是办案机关的初步意见。

实践中常见两种偏差:

一种是拿到起诉书就先形成有罪预判,辩护思路被公诉意见牵着走,辩护沦为"求情式表演"。

另一种是接案时偏信当事人单方叙事,等阅卷后发现事实对不上,整个思路大乱。

两种错误,本质一样。

都是用主观预判裁剪事实,而不是从证据实践出发还原事实。

正确的做法:先放下所有预设。

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核实每一份证据,还原案件真实经过。

在证据核验的实践中发现矛盾点,而不是带着结论找证据。

扎根证据实践,辩护观点才有扎实的基础。

二、在反复实践中深化认识,动态完善辩护方案

《实践论》提出,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

要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

而且是螺旋式上升,不是原地循环。

刑事案件程序层层推进。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各个阶段信息不断更新。

辩护思路,也应当随之跃迁。

初次阅卷形成的辩护意见,只是初步认识。

后续补充核实证据、与办案人员沟通、庭审前的准备,就是再实践。

会见中发现新细节,阅卷后找到证据瑕疵,补充侦查出现新证据。

每一步,都可能让你修正原有思路,甚至整体切换主攻方向。

不能一套辩护词,从审查起诉用到庭审。

有些律师交了辩护意见就万事大吉。

这是把认识当成了终点,而不是过程。

持续在办案实践中迭代认知,才能及时发现新的辩点,优化辩护策略。

三、把辩护观点放到庭审实践中检验

《实践论》强调,认识是否正确,只能依靠实践检验。

刑辩律师所有的法律意见、质证观点、辩护主张,最终都要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

检验标准是什么?

不是你庭上讲得爽不爽。

是判决采纳了多少,没采纳的原因是什么。

撰写辩护意见,不能只追求文字华丽。

要预判观点在法庭上,能不能被证据支撑,能不能说服法官。

庭审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实践环节。

质证时的抗辩,辩论时的表达,都是在检验之前的判断。

庭审结束之后,复盘辩护得失。

总结观点成立与否的原因,反哺后续案件办理。

一个案子办得好不好,不能只看结果。

更要看你从中提炼了多少可复用的认知。

通过庭审实践检验认知、持续总结,整体办案水平才能真正提升。


不预设立场。

不固守己见。

拿结果说话。

让辩护扎根事实与证据,才能更精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获得者;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