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活用《孙子兵法》:"多方以误"的边界与用法

2026-08-12来源:邹玉杰律师浏览:10

李世民读《孙子兵法》,只总结了四个字:多方以误。

意思是,打仗不是靠兵力碾压,而是想方设法让对方判断失误,趁他出错的时候一击制胜。

这个道理放在刑辩庭上,乍一看也成立——你把所有底牌都亮给公诉人,人家准备得妥妥的,你想赢就难了。反过来,关键漏洞攥在手里,庭上突然抛出来,对方措手不及,法官也得认真掂量。

但类比归类比,真要落到实务里,有几条边界必须划清楚。不然兵法没学好,先把自己的执业风险搞上去了。

“示之不能"不是"故意误导”

很多人对"能而示之不能"的理解偏了。

刑辩律师可以隐瞒辩护策略,可以不在庭前全部亮明观点,这是诉讼权利。

但这条线的另一边是:不能虚构事实,不能伪造证据,不能做虚假陈述。你藏着一个关键的质证意见不说,这叫"辩护观点的选择性披露";你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去误导控方,这就踩红线了。

两者的区别很简单——你打出来的每一张牌,都必须是真的。

“多方以误"在刑辩里的正确翻译,不是"骗对方”,而是"让对方自己漏"。你不需要制造假相,你只需要不提醒对方他自己的漏洞。

控方证据体系里本来就有的毛病,你不说,他可能一直没发现;你庭上说了,他就得当场面对。这就够了。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这套打法

"攻其无备"听着很爽,但不是每个案子都能这么打。

事实清楚、定性无争议的案件,你藏着掖着反而显得不专业。法官觉得你不配合,公诉人觉得你在耍手段,最后吃亏的还是当事人。

认罪认罚案件更不能搞突然袭击——量刑协商的基础就是坦诚,你藏着关键意见不谈,等签了具结书再翻出来,反而可能把协商好的量刑都搞没了。

真正适合用这套策略的,是控方证据体系有结构性漏洞、而且控方自己还没意识到的案件。

比如鉴定意见的程序违法——没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选任权利、鉴定人该回避没回避;比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笔录里有,但卷里没附补正说明;再比如书证链条断裂——扣押清单和送检清单对不上。

这类漏洞有个特点:控方如果提前发现,还有补证空间;你当庭打出来,他补不了,只能被动应对。

判断标准就一条:这个漏洞,控方提前知道了能不能补上。能补上的,你就藏着;补不上的,你反而可以提前亮——因为早亮晚亮都一样,早亮还显得你专业。

你的对手不是公诉人,是法官

兵法里的"战胜对方",放在刑辩里最容易被误读。

很多年轻律师把庭审当成和公诉人的对决,谁在法庭上气势压过谁、谁把谁问住了,就算赢。这是典型的表演式辩护。你把公诉人怼得下不来台,旁听席鼓掌了,然后呢?法官合议的时候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刑辩真正的说服对象,从来都是法官。

"出其不意"的效果,不是让公诉人难堪,而是让法官在合议时必须面对你提出的这个新问题。

一个关键的质证意见,如果庭前就亮了,公诉人有时间准备答辩意见,法官可能看一眼就过去了;但如果当庭打出来,法官没听过这个角度,他就得停下来想一想——这个问题控方到底能不能解释?如果解释不了,会不会影响定案?

你要的不是"赢公诉人",是"在法官心里种下一个疑问"。

这个疑问一旦种下,后面的事情就好办了。法官会自己去找答案,而他找到的答案,往往比你说一百句都管用。

比"藏"更重要的是"露"的节奏

很多人研究"怎么藏",但真正决定效果的,是"怎么露"。

庭前会议可以故意露一个次要争议点,比如管辖异议、比如某个程序瑕疵。把控方的注意力引过去,让他觉得你的辩护重点就在这儿。

真正的致命漏洞,留到庭审质证阶段再抛——那个时候控方最被动,因为质证环节一过,就没机会再补证了(遇到不讲武德的,也可能会继续要求补查)。

还有一种节奏,是"分层次露"。

先露第一层,控方答辩;你再顺着他的答辩露第二层,他再答辩;到第三层的时候,他已经被你带到你的逻辑里了,前面说过的话收不回去,后面的话又接不上。

这比一次性全抛出来效果好得多——一次性抛出来,对方还能说"我们需要核实";分层次抛,对方每一步都得当场表态,错了就是错了。

说到底,《孙子兵法》给刑辩的启发,从来不是"耍手段",而是"节奏控制"。

你不需要比控方更聪明,也不需要比控方更有资源。你只需要在正确的时间,把正确的牌打出来。打早了,对方有准备;打晚了,程序过了;打得刚刚好,对方就只能跟着你的节奏走。

这才是"多方以误"在法庭上真正的意思——不是骗对方犯错,而是让对方在你的节奏里,自己露出破绽。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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