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期刑事下午茶: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过失致人死亡案研讨

2021-11-05来源:www.055148.cn浏览:401

2021年11月5日,金亚太第74期刑事下午茶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期下午茶对三个案例进行讨论,分别是金亚太总所李井方律师提交的“马某诈骗案”,金亚太刑辩分所徐达妃和袁长伦律师提交的“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副主任聂朋雷、资深律师王非、梁克秀,金亚太总所一级合伙人苏义飞、何李、李珍等30余名律师参加此次刑事下午茶,我所实习律师刘阿勇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李井方律师提交的“马某诈骗案”。

  首先,李井方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依次就案件事实与证据不清楚的部分向李井方律师发问,李井方律师一一回答各位律师的疑问。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苏义飞律师认为借贷中介服务费符合常理,根据交易习惯属于委托关系,中介收取服务费的不应认定为诈骗,未收取服务费的部分也不应简单的认定为诈骗。

  聂朋雷律师、王非律师认为应明确本案的受害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如果出借人未授权中介代为讨要债务,则马某只是中间人的角色,不能代出借人讨要债务,其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点评环节, 张世金主任认为本案属于刑民交叉问题,到底是民事领域的居间行为还是刑事领域的诈骗行为,需要结合证据审查。本案中介服务无授权、无中介服务费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和交易逻辑,马某代出借人主张债权的话,就可能涉及到保管和返还的问题,无论被害人是不是出借人夏某,借款人刘某都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刘某不符合一般意义上诈骗罪被害人的认定,同时以转移占有的时间节点为参考进行判断,结合本案,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关于案件证据和犯罪数额的问题,承办律师应从卷宗入手,认真研究卷宗材料。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二个环节是讨论徐达妃律师提交的“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徐达妃律师向与会的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与证据不清楚的部分依次进行发问。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王非律师认为应从行为人参与犯罪的阶段认定,如果行为人在事前、事中参与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在事后参与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点评环节,张世金主任指出,从法律条文可以明显看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却比较混乱。2015年《掩饰隐瞒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与2019年《帮信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需要我们重视,一是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查证属实与上游犯罪行为可以确认的不同表述,明显帮信罪的认定标准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后者增加了“尚未到案”的情况,除了事前、事中与事后、完成与否的不同之外,需要从证据上审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情况,如果上游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司法实践中一般定帮信罪,若果归案且查证属实,往往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三个环节是讨论袁长伦主任提交的“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袁长伦主任向与会的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程序问题依次进行发问。

  发表观点环节,聂朋雷律师认为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从行为人的角度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点评环节,张世金主任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是普通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是业务过失,对过失要求更高,主要发生在安全生产中,两个罪名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侵犯的法益也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法益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从辩护的角度,可以首先对案件定性提出质疑,可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出罪机制为手段达到更轻缓的量刑目的。

  历时三个小时,本期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刘阿勇

  摄影:徐达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