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三性”与“两力”,如何质证?

2026-06-22来源:邹玉杰律师浏览:58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与证明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构成证据审查判断的完整体系。

一、证据"三性"与"两力"的关系

1.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能够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能力,主要解决证据"能否用"的问题。

证据三性是证据能力的前置门槛:

合法性,决定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要求;

真实性,确保证据内容客观可靠,是证据能力的基础;

关联性,确保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联系,是证据能力的前提。

2. 证明力(证据效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即证据的可信程度和对事实的证明强度。

证明力,主要解决证据"有多大用"的问题。

证据三性同样决定证明力的强弱:

真实性越强,证明力越大;

关联性越紧密,证明力越强;

合法性,则保障证明力的正常发挥。

二、证明目的与证据三性的关系

1. 证明目的的定义

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主张,是证据在诉讼中的具体运用目标。

2. 逻辑关系

证据三性 → 证据能力 → 证明力 → 证明目的

证据三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决定证据是否具备进入诉讼的资格。

 

证据能力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入场券"。

证明力是证据在诉讼中的"分量"。

证明目的是证据最终要达到的"目标"。

三、审查判断的递进关系

1. 审查顺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遵循严格的递进关系:

第一步:审查证据三性

判断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不具备任何一性的证据直接排除,无需考虑证明力。

第二步:赋予证据能力

通过三性审查的证据获得证据能力,可以进入法庭调查程序。

第三步:评估证明力

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力评估,判断其对证明目的的贡献程度。

2. 实践应用

在庭审质证中,控辩双方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发表意见:

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证明力有无及大小发表意见;

对证明目的是否达成发表意见。

四、典型案例说明

案例1:非法证据排除

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即使内容真实且与案件相关(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因收集程序违法(缺乏合法性),不具备证据能力,必须排除,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案例2:无关证据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缺乏关联性),即使真实且合法,也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案例3:虚假证据

被告人的自愿供述虽然收集程序合法(具备合法性),但内容虚假(缺乏真实性),虽然具备证据能力,但无证明力,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五、最后总结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基础。

证明目的,是证据在诉讼中的具体运用目标,其实现程度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目的"的逻辑顺序进行证据审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