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药品,究竟应该如何定义?”
原文: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1.用途只针对人
专门给人防病、治病、查病、调理身体机能,兽药、农用药不算。
2.有明确目的
不是随便吃,是主动调节身体状态,用来解决健康问题(而非解决温饱问题)。
3.有严格使用标准(最关键)
必须写明三样:
没有标注这三项的,不属于法定药品(三项缺一不可)。
4.品类范围
法定药品就三大类为主:中药、化学药(西药)、生物制品。
只要是用来给人防病治病、有明确主治功效、规定吃法用量的物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反之,如果不具备前面四项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应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慎重审查《鉴定意见》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函》(认定假药或者劣药的文件),大多数认定意见都或多或少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候“魔鬼就藏在细节里”。
有时候,机会也藏在细节里,一定不要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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