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09-01来源:www.055148.cn浏览:545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犯罪嫌疑人开展传销活动的方式(①以推销商品为幌子;②以提供服务为幌子;③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以实体经营为幌子)。

  (3)以推销商品的名义传销的,推销的商品种类、名称、特征、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推销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4)以提供服务的名义传销的,提供的服务的种类、具体内容、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提供服务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5)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的情况(实体、虚拟各自经营的范围、种类、时间、地点、经营额、净利润额)。

  (6)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及参与人员。

  (7)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条件(①缴纳相应的费用,如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②购买价值与价格不对等的商品或服务),缴费、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数额,及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①取得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销售、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纯资本运作等资格;②取得会员卡、职业培训、原始股基金等资格)。

  (8)参与者计酬或返利的标准(①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②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

  (9)参与者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实际来源(是否来自于下线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

  (10)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支付方式(①现金支付;②转账支付);转账支付的,收取费用及支付费用的账户情况。

  (11)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对被发展人员的管理等有无相关制度或规定,及制度或规定的具体内容。

  (12)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3)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

  (14)犯罪嫌疑人有无对参加者就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行业前景等内容进行宣传、培训,及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15)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16)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①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②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③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否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是否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发展的人数及层级数;

  (17)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具体情况;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的净利润占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比例。

  (18)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9)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非法牟利)。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骗参与传销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获取传销信息的途径(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②亲朋好友等其他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电话、QQ、微信、短信、书信等方式告知)、时间、地点、信息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被骗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

  (3)传销组织对被害人获得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获得资格等的规定

  (4)传销组织对被害人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①对商品、服务功效或价值的宣传;②对“行业前景”的宣传;③对计酬或返利的宣传;④变造、歪曲国家政策的宣传;⑤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培训等)。

  (5)被害人在被宣传、培训后的认识((①对商品、服务功效或价值的认识;②对“行业前景”的认识;③对计酬或返利的认识;④对国家政策的认识;⑤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认识等)。

  (6)宣传、培训对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影响,被害人是否因此积极追求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7)被害人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①实际缴纳费用的数额;②支付资金的方式;③取得的具体资格)。

  (8)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9)被害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等情况的信息,及信息的具体来源。

  (10)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11)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①人身损害;②财物损失)。

(三)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及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的人员,调查了解:

  1.上述人员在传销组织的职责。

  2.传销组织宣传商品、服务及其他传销信息的方式

  3.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过程。

  4.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及对应的资格。

  5.传销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方式。

  6.传销组织承诺的计酬或返利标准,及计酬或返利资金来源。

  7.传销组织对传销参加者及发展的下线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次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

  8.宣传及培训内容的蛊惑性及对传销参加者的影响

  9.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0.证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等情况的信息,及信息的具体来源

  11.传销组织收取传销参与者所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方式及费用的去向。

  12.案发时,传销组织的资产状况,已收取费用的数额,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数额,剩余资金的去向;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的净利润占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比例。

  13.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4.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四)物证

  1.被查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商品及照片。

  2.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案工具及照片。

  3.骗取的资金及利用骗取的资金购置的财物及照片。

  4.其他与传销活动有关的物证(银行卡、印章等)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推销商品、服务有关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及商品、服务功效的证明文件。

  2.与获取加入传销组织资格、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展下线、支付报酬或返利、管理传销人员等有关的制度。

  3.与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有关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4.记录传销活动行为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书信、日记等。

  5.传销组织对加入组织的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的资料。

  6.传销组织收取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账本、记账凭证、票据。

  7.传销组织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

  8.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9.传销人员关系图、发展人员名单。

  10.有关传销组织骨干职责、任务分工等方面的任命书、会议记录(纪要)

  11.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凭证等。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相关签字的笔迹鉴定。

  3.证实推销的商品、服务的功效的质量鉴定。

  4.证实传销组织财物状况,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数额、牟利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传销活动现场、仓储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物品、证据的种类、数量及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传销组织通过媒体宣传商品、服务的视频资料。

  (2)传销组织自行制作与宣传商品、服务的功效、行业前景、培训内容的视频资料

  (3)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传销、宣传、培训现场情况的资料)。

  (4)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传销组织上下线之间通过互联网、QQ、MSN、微博、微信等沟通联络形成的电子数据。

  (2)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宣传、交易、经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

  (3)犯罪嫌疑人将所骗资金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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