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指引】高利转贷罪

2021-08-29来源:www.055148.cn浏览:428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这里的借款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等其他经济实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1996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

  本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我国,贷款业务是受到国家高度管制的活动,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获得金融许可证牌照的特定机构方可开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贷款业务,法律严禁借款人编造事实获取贷款后再转贷牟利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具体到贷款活动中,借款人在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提供抵押担保等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资料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批后才能予以放贷。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行为人形成转贷牟利意图的时间节点,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在行为人获取贷款之后产生转贷牟利之念的,也构成本罪。【注: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8页。】也有人认为,本罪要求行为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之时就应具有转贷牟利之意图,否则不构罪或构成骗取贷款罪。【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76页。】司法实务中,两种观点均有相应案例作支持。另外,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行为包括两个步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得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401页。】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套取”贷款,关键是看贷款的实际用途。当然,行为人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或条件,并不要求其行为一定达到欺骗的结果,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谋、金融机构负责人主观上未被欺骗的情况下转贷牟利的行为,依然构成本罪。“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谓“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吸收来自社会和公众的存款等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流程、利率、期限和条件向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

  2.高利转贷他人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又以更高的利率将取得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这里的“高利”与“高利贷”中的“高利”标准不同,不要求利息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

  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