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322刑初5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9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20]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1、阮某某2、胡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1及其辩护人欧国泉、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之间,被告人阮某某1在仙游县群赌博平台组织他人进行“幸福飞艇”时时彩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为该赌场的管理人员,为该赌博群上、下分及提供资金结算。期间,该赌场共计收取赌资230215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38594元。其中被告人阮某某2非法获利4500元,被告人胡某3非法获利3900元。
被告人阮某某1于2020年5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胡某3于2020年5月1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阮某某2于2020年7月1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1.仙游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因被告人胡某3处于孕期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分别从被告人阮某某1处扣押作案工具1部苹果手机(串号353947105146778)、从被告人阮某某2处扣押违法所得4500元、从被告人胡某3处扣押违法所得3900元。2.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16000元、14000元。3.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胡某3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1、阮某某2、胡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微信收支情况、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莆田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本院代保管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沈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阮某某1、阮某某2、胡某3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1、阮某某2、胡某3结伙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2302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594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某1负责赌博平台的筹建和日常管理,起主要作用,应予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受雇负责赌博平台的资金结算、拉人气等,起辅助作用,均应予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另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阮某某1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阮某某2、胡某3另能退出个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中被告人胡某3系正在怀孕的妇女。综述,对被告人阮某某1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某某2可予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3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阮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被告人胡某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七日起至二0二三年六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责令被告人阮某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一百九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阮某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告人胡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仙游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串号353947105146778)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刘春桥
人民陪审员陈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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